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壹直備受金融投資者所關註,對於近年來基金協會備案審查要求的不斷提高,很多投資者由於不清楚備案的具體條件,而錯失多次備案機會。
登記基金備案項目過程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更高效地通過協會備案。
(壹)公司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
1.基金業協會允許私募機構實際經營地與註冊地址不壹致,但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2.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性,寫字樓外觀照和前臺照片應上傳基金業協會。
(二)企業經營範圍與主營業務
1.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2.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並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後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4.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三)公司實繳註冊資本
實繳比例應當不低於總註冊資本的25%,且實繳出資額建議應當大於申請機構6個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
(四)企業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
1.出資人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3.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4.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
5.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6.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不應存在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
8.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於申請登記前壹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五)高級管理人員
1.應當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任職機構繳存社保;
3.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對於在壹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註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
1.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壹般員工不得兼職;
2.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應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3.應當與申請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申請機構繳存社保。
(七)企業關聯方
1.應充分披露關聯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其他關聯方(受同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基本工商登記資料、相關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相關機構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等;
2.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3.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4.同壹實際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記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書面承諾,在新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後果;申請機構的第壹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八)內控機制與財務情況
1.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2.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3.申請機構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
4.申請機構與關聯方存在資金往來的,應保證資金往來真實合理;
5.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九)擬備案產品
應當提供擬備案基金產品要素表及其運作說明。其中需要註意:
1.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3.未經合法授權,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4.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5.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征保持壹致;
6.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7.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並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8.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應當簡單明了,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全稱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稱的簡稱;有分級安排的,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9.同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十)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
申請登記機構應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承諾在備案完成第壹只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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