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說,沒有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食品並且在包裝上偽造生產許可證信息,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食品的生產,很多年以前就已經被國家納入了“生產許可”的準入機制,就是獲得了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加工食品;就是《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無證生產加工食品。
銷售食品也是需要獲得許可證,之前叫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在是叫食品經營許可證。即:獲得了許可證之後才能銷售食品。銷售初級農產品,不需要獲得許可證。
不存在所謂的“釣魚執法”,釣魚執法壹般是指的不存在違法行為,而被引導到“違法行為”上。題主是違法在先,食藥監局是屬於正常執法。
嚴格的說:從其他企業采購餅幹之後,才自行包裝,屬於加工行為(具體是分裝食品),此種生產行為是需要獲得分裝許可證。如銷售企業無生產能力,可以采取“委托加工”的形式委托給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生產即可,千萬不要自己去無證生產。
綜合:題主存在兩種違法行為,壹個是無證生產,違反食品安全法。另壹個是偽造生產許可證信息,不僅僅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而且更加嚴重。
按照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輕則罰的“傾家蕩產”(最高按照20倍銷售額處罰,傾家蕩產很容易的),重則進行“刑事處罰”,典型的結果就是坐牢(例如分裝餅幹時交叉汙染,導致餅幹含有致病菌,或者添加非法物質的)。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刑法》、《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