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地)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監督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相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負責全省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全省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和煙花爆竹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六)貫徹執行工礦商貿安全法規、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依法處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實施。協助國家調查處理特別重大事故。
(八)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
(九)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全省煤礦安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煤礦違法行為並實施行政處罰;督促煤礦企業事故隱患整改並組織復查;負責小煤礦的整頓和關閉;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查煤礦工人的培訓情況。
(十)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以下簡稱“三同時”);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壹)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考核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和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社會中介機構,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和安全評價員的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
(十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推進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
(十四)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