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區、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要建立鄉村振興第壹責任人制度。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的組織推進工作,將鄉村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的監督檢查、考核評估和年度報告制度。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實踐的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活動,團結推進鄉村振興。
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推進公益宣傳,營造推進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第二章糧食安全第八條按照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要求,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負責制,完善省、區、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考核機制,全面加強糧食生產、儲存和流通能力建設,鞏固國家糧食戰略基地地位,有效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別保護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穩定糧食種植面積,優化糧食種植結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地社會資本租賃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理違法行為,保障農地農用。違法違規實施農用地非農化的企業,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建立地塊檔案,定期監測功能區和保護區農作物品種和種植面積,實現信息化、精準化管理。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完善農田灌溉、機耕道、農田林網、輸配電設施和農機具倉儲設施,增強耕地穩定增產能力,完善管護機制,提高農田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糧食主產區建設高標準農田。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完善管護機制,落實管護資金,發展節水農業,加快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現代化建設,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造,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澇能力。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增加有機肥施用量,鼓勵使用與耕作相結合的耕作方式,推廣稭稈還田、深松深耕、免耕少耕等保護性耕作技術,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促進農田環境改善,完善黑土地保護獎勵補償措施,不斷提高黑土地質量。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黑土地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擅自使用、破壞或者汙染黑土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黑土地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應當履行黑土地質量保護相關義務,確保黑土地質量不下降。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對育種基礎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建設現代種子育種基地和園區,推進種業“育繁推”壹體化,支持特色優勢種子企業發展,加快現代種業發展;廣泛開展糧食高產創建和模式的科技研究,集成推廣高產高效可持續的糧食生產技術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