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滿足以下全部基本條件和壹項以上專項條件,且不存在限制條件所列事項。
(壹)基本條件。
1.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連續經營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2.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為正,近2年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50萬元,近2年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重不低於1.5%。
4.企業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具備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
5.以市(州)工信部門認定的市(州)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為重點。
(二)專項條件。
1.專業化程度。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60%及以上;主導產品或服務享有較高知名度,在細分市場占有率排名處於全省前列;至少與1家大企業或龍頭企業建立穩定的協作配套關系。
2.創新能力。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壹:壹是企業擁有與主導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項及以上或近2年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5項及以上,並已在生產中應用。二是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備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或市(州)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技術研究院、企業工程中心等)。三是近3年企業主持或參與制(修)訂1項及以上相關業務領域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3.經營管理。企業經營管理規範,建立了質量、環保、安全等至少1項管理體系,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獲得省級及以上質量標桿、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質工程獎等榮譽(稱號)1項及以上或傳承1項及以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三)限制條件。
1.近2年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重特大事故;
2.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屬於國家禁止、限制和淘汰類的;
3.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4.在申請認定或復核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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