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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信息化促進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信息化發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規範信息化管理,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吉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和管理、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稱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領導,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引導、扶持信息化發展。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工業經濟的部門是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促進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和開發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轄區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系統信息化發展實際,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規劃相銜接,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重新批準、備案。第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市)、區和開發區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有關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的年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將通信管線和通信基站等公***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公***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建設。

城鎮新設各種通信管線應當建設***享的地下管道。已經架設在空中的,逐步移入地下管道。第九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年度計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其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評審,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規定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公***基礎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建設相關手續後,報所在地的市或者縣(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和信息服務外包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集中采購。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服務外包項目進行審核。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行業先進標準。第十三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明確信息產業發展重點,扶持具有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加快產業集聚、培育產業集群、促進產業升級。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投入,對開發、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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