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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壹、改革的基本原則

堅持國家、集體、個人***同負擔的原則,在保持現有建房資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個人在建房投資中的比重;

堅持租、售、建並舉的原則,形成提高租金、促進售房、回收資金、推動建房的良性循環;

堅持機制轉換的原則,建立住房基金;

充分考慮各方面的經濟承受能力,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壹)分步提租、適當補貼

1、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市區內直管和自管公房壹律執行統壹租金標準。

公有住房以“使用面積”計租,租金提高後,市區各類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平均為四角左右(只相當於管理費和部分維修費)。

今後,將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收入的增加,逐步提租。“八五”期末,租金標準力爭達到三項因素(管理費、維修費、折舊費)計租;本世紀末,實現成本計租(含管理費、維修費、折舊費、投資利息和房產稅)。

2、租金提高後適當發給職工住房補貼。凡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其月計算住房補貼工資的2.5%壹次核定,按月發給補貼。發放補貼後,以前的各種住房減租待遇和住房補貼辦法壹律廢止。

3、住房補貼資金主要來源於原來用於住房資金的轉換。

4、提租後,增加的租金專項用於住房的管理、維修改造。新房較多的單位,用於房屋管理、維修支出結余部分,可納入單位住房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5、對老紅軍及其遺孀、無工作的烈士配偶及其父母、在鄉特壹等革命傷殘軍人和社會貧困戶,提租後新增租金支付困難者,要給予適當照顧。

提租後,離休幹部新增租金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增支過多的,由所在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給予適當補助。

6、新房實行新租金,按國辦發(1991)73號文規定,今後新竣工投入使用的住房,要按維修費、管理費、折舊費三項因素計租,單位按多提少補原則給予適當補貼。在沒有達到三項因素之前,可采取配房買債券或交納租賃保證金的辦法作補充。

(二)鼓勵職工購買公有住房

1、全市公有住房,除政策規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論直管或是單位自管的公房,都應納入出售範圍,向個人出售。

凡是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為自住均可購買新建或騰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戶,承租人亦可申請購買現住公房。

各單位新建住房分配,必須堅持先售後租的原則,優先售給無房戶、擁擠戶、不便戶。各單位房屋分配的租售比例,需經市房改辦公室批準後執行。

2、公有住房向個人出售,分別按照標準價和市場價實施。在分配控制標準內的,執行標準價。新建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按住房本身的建築造價加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計算,公有舊住房的標準價按住房重置價成新折扣計算,並按環境、朝向、樓層等調節因素加減確定。新房標準價與綜合造價差額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購買新建公有住房(含騰空的舊公有住房)超過住房分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計價。對社會高收入者購買住房執行市場價。

為鼓勵職工買房,在房改起步階段,標準價中的征地拆遷補償費暫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貼。1993年度,按標準價出售的新建磚混暖氣樓房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個人負擔不得低於300元;磚木結構平房每平方米250元。其超過普通標準的裝修費用按實際發生金額加價。各單位出售住房的價格標準需報經市房改辦公室批準,售後權屬需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3、為鼓勵職工購房,凡購買現住房的承租人,給予應付款20%的優惠。對壹次交清購房款的給予應付款20%的優惠,並視職工工齡長短給予2%-10%的工齡優惠。職工購房後,其應繳的供暖費仍按原租住公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4、建立售後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售出的公有住房,其***用部位和公用設施,經過技術鑒定,確系非人為原因損壞的,三年內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養護,由現住戶負責。

5、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不能贈與。付清房款後由產權管理部門過戶發放房照。購房五年後允許按規定出售,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住房變價出售的增值額,出售者扣除投入的維修費、裝修費和有關稅費後,只能得原購房價所占綜合造價的比例部分,余下的部分國家和原產權單位分別收回。購房後五年內出售的,按原購房價格折舊後售給原產權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

(三)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積金是壹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通過長期儲蓄,積累、籌集資金,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住房的能力,建立起城市、單位、個人的住房基金,擴大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

1、凡在本市工作,具有城市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和企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離休幹部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臨時工和三資企業的外籍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2、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按月繳納占標準工資壹定比例的資金和所在單位亦按月提供職工工資壹定比例的資金形成,兩項資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的變化確定和調整,按年公布。

1993年度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分別定為職工月標準工資的5%。

3、存儲的住房公積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結算利息,不計復利。

4、住房公積金中,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個人工資中扣除;單位提供的部分,其資金來源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轉換,不足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按規定渠道列支。企業進入成本,但要控制在20%以內。

5、個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費用,其它費用不能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職工離退休或調離本市時,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由職工提取。職工在職期間辭世,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其合法繼承人提取。

6、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資金管理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實行新房新制度,租房買債券

1、為廣泛籌集住房建設資金,逐步實現住房有償分配,租住公房的職工必須按規定購買住宅建設債券,才能獲得住房使用權,並按規定繳納租金。

2、住宅建設債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組織發行和償還。住宅建設債券的發售、兌付,暫委托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代理。

3、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1993年度新建住房分配暫定為每平方米50-80元,騰空舊房認購基數為每平方米30元-50元,現租住公房每平方米壹律5元。今後隨著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因城市建設、改造、拆遷的動遷戶按其擴大面積認購住宅建設債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賃認購債券額度,由市房改辦核定後,建設單位負責辦理代購代售,住戶認購後,方可辦理住房租賃手續。

5、住宅建設債券的利息和償還期由市政府確定。1993年度發行的住宅建設債券的年利率為3.6%,不計復利,五年後本息壹次償還。

6、住宅建設債券專項用於住宅建設,原則上根據單位認購的債券額,向其發放低息住宅建設貸款。

7、凡職工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產權的,可免購住宅建設債券。

本方案實施前,已交納租賃保證金的,不再做變動。

(五)超標準住房,加收租金

1、鑒於在今後若幹年內,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達到等價交換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體的標準,對超過住房分配控制標準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對榮獲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稱號的職工,要給予適當照顧。

3、租住公房超過分配控制標準部分加收租金的標準暫定為:使用面積超過控制標準10平方米以內加收壹倍租金;使用面積超過控制標準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品房,要嚴格執行住房分配的有關規定,嚴禁超控制面積標準。

(六)提倡集資建房,鼓勵合作建房

1、集資建房是指單位按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同籌資原則,吸收各種資金,包括吸收個人資金及其它閑散資金,用於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的壹種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單位出面組織,吸收個人資金建設住宅的壹種形式。合作建房實行個人籌資為主,單位資助,國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

集資、合作建房應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決無房戶結合起來進行。

2、充分調動單位和職工建房的積極性,大力支持集資建房。合作建房要從實際出發,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住宅合作社,發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資、合作建房納入正常的管理軌道。

3、集資、合作建房須經市房改辦批準。對於集資、合作建房,按個人出資占綜合造價的比例免征商業網點費、人防費、教育附加費、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環境效益費和水電排汙增容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稅收政策上,按國家規定給予減免優惠。

4、集資、合作建房的房屋產權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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