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價行函[2007]89號)
省工商局:
根據《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108號)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陜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陜西省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陜價涉發〔1993〕53號)中的“培訓企業法人及其人員”、“工商企業檔案咨詢、工商統計數據咨詢”和“政策、法律、法規咨詢”等3項收費項目及標準。
請妳局督促該中心及時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自願原則,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財政廳?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發布部門:陜西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實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地方法規)
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 法規分類 > 法律法規 > 地方法規 > 陜西省 >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法規名稱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 頒布部門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 法規文號陜價行函〔2007〕89號 頒布日期2007-07-20 實施日期2007-07-2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範性文件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
陜價行函〔2007〕89號
省工商局:
根據《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108號)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陜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陜西省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陜價涉發〔1993〕53號)中的“培訓企業法人及其人員”、“工商企業檔案咨詢、工商統計數據咨詢”和“政策、法律、法規咨詢”等3項收費項目及標準。
請妳局督促該中心及時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自願原則,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陜西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 法律法規 > 地方法規 > 陜西省 >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法規名稱陜西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頒布部門陜西省物價局 法規文號陜價成發〔2007〕32號 頒布日期2007-03-01 實施日期2007-04-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範性文件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陜西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陜價成發〔2007〕32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楊淩示範區發展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規範成本監審行為,我局制定了《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門壹般不安排定期監審。
第十二條 成本監審可以采取壹個成本調查機構“獨立監審”或多個成本調查機構“聯合監審”的辦法實施。實行“聯合監審”的,由下級成本監審機構受理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並向上級成本監審機構出具成本預審意見,上級成本監審機構審核後出具成本審核報告。
第十三條 上級成本調查機構對下級成本調查機構實行業務指導;各級成本調查機構的成本監審報告應當報上壹級成本調查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成本監審機構對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受理成本資料;
(二)對經營者的成本進行審核;
(三)核定定價成本;
(四)出具成本審核報告(成本預審意見)。
第十五條 實施成本監審前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監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監審對象、日程安排、工作組人員名單及分工、工作內容、工作步驟、所需材料及費用支出預算等。
第十六條 成本監審機構要求經營者報送成本資料時應當發出成本監審通知書。成本監審通知書應註明成本監審對象、成本監審商品或服務名稱、實施日期及要求等。
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初審不合格的,要求經營者重報或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時,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成本監審重報通知書或補充資料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成本調查機構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統壹制定的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核算辦法或審核標準進行。
第十八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當首先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確定實際成本水平;再對成本資料的合理性、社會公允性進行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水平。
第十九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當依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核定定價成本時,需要剔除和調整不合理費用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自受理成本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成本監審報告,報告本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委托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同時書面通知經營者。價格主管部門統壹安排重大的成本監審項目,出具成本監審報告的時間按照統壹安排執行。因需經營者補充報送成本資料而影響成本審核進度的,審核時間順延。
第二十壹條 成本監審報告(預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 成本監審項目;
(二)成本監審依據;
(二) 成本監審程序;
(三) 成本審核的主要內容;
(四) 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及理由;
(五) 成本核定表;
(六) 定價成本監審結論(預審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成本監審報告必須經參與成本監審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成本監審證編號,並加蓋成本調查機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成本審核結論異議的復核,由負責審理的成本調查機構辦理,復核工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上壹級成本調查機構裁決。復核或裁決書應包括復核或裁定的理由、方法、過程、結論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做好成本審核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對於審核的主要證據專門建立卷宗保存,審核結束後連同審核結論壹並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算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分別核算。實施定期監審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成本調查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完整保存經營者的成本數據,要建立經營者成本監審信息數據庫,跟蹤、分析經營者的成本變化情況。成本調查機構向社會公布成本監審有關數據前,應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健全成本調查機構。
第二十八條 成本監審的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陜西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陜價成發〔2004〕36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