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導組是由相關部門組成的監督指導地方工作的督導組,其職能範圍應小於巡視組/督察組;
2、督察組更傾向於在局部地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進行督察。相比較而言,督察組的權力更大。督察組針對性更強,主要是調查具體事項、調查公示問題、督促整改。本質上,檢查者更註重的是壹種事後或事中的檢查。但如果出現問題,效果肯定大打折扣;
3、這是檢查組的例行檢查。上級檢查下級工作有什麽問題,政策執行得怎麽樣,幫助解決。就像檢查組/檢查組壹樣,沒有使用範圍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壹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