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甲的身份是什麽。
壹、現在的記者大多是事業單位的,應當是公職人員。——涉嫌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如果該記者是私營報社、網站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壹種。
三、上述二個罪名,法律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5000元。本案涉案2萬,可以刑事立案。
四、真實案例:蔚縣“封口費”案:九記者全被判刑
2010年4月,九名拿了“封口費”的記者被判刑,他們收受錢財3萬至44萬元不等。新聞出版總署通報了該案:河北蔚縣礦難收受“封口費”事件,***有8家中央和地方媒體受到處罰,涉案的10名新聞從業人員中,9名記者獲刑(未獲刑者為壹名通訊員),並終生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這次“封口費”案源於2008年壹起34人死亡、1人失蹤的礦難。2008年,河北蔚縣縣委書記李宏興(現已獲刑)指使礦主出錢260多萬元,用於收買記者。
引人註意的是,獲刑的9名正式記者中,8人被以公職人員身份判處受賄罪,這種涉案記者全部涉刑的景象此前並不多見。其中農民日社報原河北記者站站長李俊奇被以受賄罪和貪汙罪數罪並罰判刑16年。而中國科學院下屬的網絡報社已被“停業整頓”。
此前記者收錢違規,處分多為開除公職、吊銷記者證之類。而最近幾年,認定為公職人員判處受賄罪的案件不斷出現。
蔚縣礦難事故發生在2008年7月14日,其中收受最大壹筆財物的是《中國產經新聞報》記者任誌明和王月新,***計收受44萬元“封口費”,分別獲刑12年和10年。
法院判決書認為,記者“系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記者利用自己新聞采訪的職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犯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