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真,假為真。
誠然,龐氏騙局不應該使用超過純粹的騙子。借新還舊不壹定是“出軌”。平時辦案,經常和檢察官對峙。他們的觀點是,只要《標準》網站上公布的描述與真實情況不符,就說明平臺老板和高管欺騙了投資人。
我們的觀點不同。是否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關鍵在於: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於詐騙手段,這不是集資詐騙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條件。
必須有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比例很小,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亂花錢(瘋狂買房和奢侈品等。),導致募集資金無法返還;攜帶集資款逃跑;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戶或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資金返還等。
2.真正的生命線
是否涉及刑法風險,主要看“商業模式”。實踐中,2013、2014的債權轉讓款,往往被法院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大多數情況下,直接投標不被視為犯罪。
與交易所合作等方式,根據具體案件,顯示不同的法律後果。
消費貸款,如果和銀行、自然人對接,不構成犯罪。
涉嫌自負盈虧,如果P2P老板明知大股東是自負盈虧,仍予以協助(主要體現在是否在內部文件上簽字,簽字即明知),如果大股東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行為,則P2P老板構成* * *犯罪。但如果大股東用於真實的企業經營,不壹定構成犯罪,要根據不同的時間節點參照不同的刑事政策。
提醒P2P高管,在參與內部經營決策時,壹定要明白簽約即知情的原則,堅決拒絕大股東和平臺主的非法訴求。
3,良性退出是壹種願望。
良性退出P2P平臺是每個人的心願。
但往往事與願違。
主要原因是每個投資者都希望自己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在剛性繳費與否的問題上,雖然大家都在喊:打破剛性繳費,但真正踩雷的時候,大多數人還是要求全額繳費。
問題就變成了,誰能支付“資金窟窿”,誰就能良性退出。
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其實也是按照這個思路辦案的,不願意讓這麽多人進入司法追究範圍。只要平臺主有能力實現資產變現,在外面找資金,壹般來說會允許他們先在外面募集資金。時間從2到8個月不等。
但是,我們這些有金融知識的人應該知道,目前的經濟周期還會持續下行很長壹段時間。即使廉價出售資產,壹些人可能無法用現金或高流動性資產支付。說白了就是市場主體差。
壹邊是尚未還款的借款企業和自融平臺,壹邊是數以萬計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者。找到壹個合理的解決方案是多麽困難。大多數情況下,平臺會滑向被刑事立案的道路(因為民事訴訟需要支付較高的律師費,而刑事案件是免費的)。
最後,希望慎用刑法第192條,不能因為投資者陸續到庭,就以經濟犯罪中的最高罪名對被告進行判決。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理解,應嚴格依法執行,以犯罪論處。
虛假招標不壹定是集資詐騙。這個* * *知識必須在行業內達到。否則外部公安部門來問的時候,有的員工臉色發白,舌頭發緊,什麽罪名都敢拿。這是不客觀的,也是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