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初,考慮到人力成本,有勞動能力的股東決定各盡所能,分擔責任,共同管理,於是股東自己就成了公司的經理、會計或業務人員。在公司初期或者公司盈利之前,這種基於個人能力和專長的職責劃分往往不會引起什麽矛盾。但是經過壹段時間,特別是公司有利益給股東分配的時候,矛盾就逐漸顯現出來了。比如三個好朋友合夥成立的A公司,年底分紅的時候發生了爭執:股東A作為總經理,認為自己在過去的壹年裏花費了大量的個人資源,包括打理了很多重要的社會關系,這讓他在工作時間之外付出了大量的辛苦,他應該根據自己的貢獻獲得最多的利益。作為公司的財務股東,B覺得為了A公司,辭去了原來在外資公司的高薪職位,是最大的損失。而且財務管理是公司極其重要和敏感的部門,他的親自參與為公司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他理應額外分享公司的利益。作為銷售主管,股東C強調公司所有的財富都來自於他出色的銷售業績,他的客戶資源是公司的命脈,而作為股東,他是最辛苦的壹個,所以他理應得到最大份額的利益。三個股東互不相讓,為此爭吵不休,結下仇人。慢慢的,他們開始轉移自己經手的業務資源來獲取個人利益。沒幾天,公司就走到了盡頭。為什麽原來的好朋友反目成仇,原來有前途的公司會結束?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說說為什麽人們會通過成立公司來獲得財富。第壹個原因是,公司是市場活動中最常見的法律主體。公司法確立了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的法人資格,並賦予其與自然人幾乎壹樣多的民事權利。在市場交易中,公司比普通自然人更容易被人們接受。第二個原因是投資者對公司債務的責任有限。這是投資人成立公司最樂觀的意義。就像16世紀荷蘭人設計公司制度時的目的壹樣,有限責任公司對於資本投資者來說是壹個風險閥,切斷了公司投資失敗對個人財產的進壹步侵害,極大地激發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第三個原因是公司是壹個有效的融資平臺。公司資產的最終體現是權益凈值(所有者權益或凈資產)。股權的可分離性和定價增強了公司資產的流動性。不僅股權或股票質押可以作為融資手段,股權轉讓也可以達到融資的效果。第四,公司可以委托職業經理人管理。隨著現代市場的發展,公司管理已經成為壹種復雜的行為,需要管理者具備很多高難度的技能,專門管理公司的職業經理人應運而生。股東投入資本,委托管理者管理。股東應該從資本中獲得利潤(和紅利),而經理們拿的是薪水。股東承擔著因公司虧損而失去利潤甚至失去全部投資的風險,而經理們則可能因工作不力或失誤而被解雇。對這第四個原因的誤解和忽視,就是文章開頭提到的案例中股東之間產生矛盾的原因。作為股東和員工,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關註點、責任、利益和風險,這也造成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內心沖突。為了解決這種結構的公司在治理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股東和員工的定位進行梳理。誰是股東,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股東是公司股權的持有人。股權是指股東以其股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事實上,股東除了在公司終止前組織清算外,基本沒有其他義務。有人認為出資是股東的主要義務,這實際上混淆了出資合同當事人(出資義務人)與股東的身份差異。出資後,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即成為公司股東。因此,雖然出資人和股東是同壹人,但由於時差的原因,出資人作為股東不再有出資義務。通過贈與、轉讓、繼承等方式取得股權並成為股東的,不再有向公司出資的義務。那麽,股東有什麽權利呢?首先是分紅權,即按照股份比例參與經營利潤分配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固有權利。股東之所以願意放棄現在的消費進行投資,是為了獲得經營利潤的回報。只要公司不解散,分紅權就是壹項永恒的權利,可以持續繼承。第二,是公司管理權。股東通過組成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管理公司的職權。這是壹種從屬於分紅權的股東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分紅權的實現。其中,經理任免權是這壹權利的直接體現,股東需要選擇能夠為其創造利潤的經理。三是股權處置收益,包括主動處置收益(即股權轉讓)和被動處置收益(即清算後的最終分配權)。這些也是分紅權的從屬權利。正是因為預期分紅權的存在,股權轉讓才具有交易價值;被動處置的收益是股東喪失分紅權的最終補償收益。如果因破產導致清算,賠償為零。除了我國目前股市交易中股東的主要收入形式是轉讓收入(這種收入目的的實現依賴於股票的超強流動性)之外,股東的利益和持股目的應該主要是分紅權的實現。股東大會如何組成,其權力是什麽,如何實現股東利益?如上所述,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通過組成股東會行使職權管理公司。因此,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的十二項權力,其中除了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其收入外,大部分是審議和決定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方案。股東會通過表決審議決定公司事務,股東按出資比例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因此,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程度也是由股份數量決定的。除了財務審查權,股東只能通過股東會的審議和表決間接管理公司,而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這就是前面提到的職業經理人委托公司管理。股東通過對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表決,間接控制公司管理層,從而保證利益。同時,這樣的公司模式也使得資本能夠快速進入或退出任何行業,不需要股東具備本行業的專業素質。誰直接管理公司?是公司的員工,包括董事和董事聘用的職員。股東大會最重要的權限應該是聘請董事,因為公司管理層找到壹個值得信賴的受托人是最重要的。事實上,股東行使其他權力是為了防止董事權力的濫用,而董事權力的濫用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治理成敗的關鍵。董事由股東會聘任,可以是任何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自然人,當然也包括作為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董事有權直接決定公司的壹切經營管理事務,是公司的最高直接管理者。董事工作的報酬是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報酬。公司經理是董事聘請的協助董事管理公司日常工作的公司職員,經理的報酬是根據其能力而定的。如何處理股東和員工雙方的問題?回到文章開頭的案例,A公司的股東矛盾主要是因為每個股東都認為自己為公司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所以不能僅僅依靠股權分配比例,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還要利用自己管理公司的便利,進行公司利益的輸送,實現自己的盈利要求。其實這是股東作為員工的定位錯誤。股東因持有股份而參與公司利潤分配。這種權利的實現並不是他們對公司做出了任何超出股東權利義務的貢獻,也不是因為他們額外貢獻的多少而改變利潤分配比例。員工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所有收入都屬於公司的人工成本,其取得與公司利潤無關。用最簡單的利潤公式來解釋這兩種收入的區別,即收入-支出(包括員工工資)=利潤(股東分紅來源)。假設當年公司沒有盈利甚至虧損,股東不會有什麽收獲,而董事、經理等員工仍然會拿到工資,屬於公司的支出,是人工成本。從上面可以看出,為自己公司工作的股東所承擔的兩種責任性質完全不同,收入來源也完全不同。所以,這些“股東員工”還是應該像普通員工壹樣,因職務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與其職務相當的薪酬和績效獎勵方案。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作為壹名員工,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哪怕這些制度的制定者是自己。當妳認為自己不適合這個崗位時,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提出辭職。公司還可以根據員工的能力和貢獻,獎勵、懲罰甚至解除與“股東員工”作為員工的勞動關系。當然,這些都不會對其作為股東的地位產生任何影響,其仍然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行使選任董事、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接受公司分紅等權利。理順股東與員工的關系,壹方面有利於股東在投資和事業上的進退,另壹方面有利於處理不同能力和貢獻的股東的利益分配,同時也保證了專業經營和資本增值的現代公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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