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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餐飲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的原則

餐飲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的原則

為使組織能夠最有效率地實現其經營目標,根據目前的管理理論和實踐,企業組織機構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六點原則:

(壹)任務目標原則

任何組織都是為實現特定目標而設置的,沒有任務和目標的組織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每壹個組織及其每壹部分,都應當與其特定的任務目標相關聯。組織的調整、增加、合並或取消都應對實現目標是否有利為衡量標準。

(二)分工協作原則

組織設計中要堅持分工與協作的原則,做到分工合理、協作明確。對於每個部門和每個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範圍、相互關系、協作方法等,都應有明確規定。

(三)統壹領導、權力制衡原則

統壹領導是指無論對哪項工作來說,壹個下屬人員只應接受壹個上級主管的命令。

權力制衡原則要求首先必須在企業高層組織中形成權力制衡機制,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如公司中的股東大會、監事會,國有企業中的員工代表大會,紀檢、監察部門等,對行政領導進行監督。

(四)權責對應原則

為了實現組織目標,各項工作必須明確責任。要承擔責任,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權力。無論是權大責小還是責大權小,都會影響組織目標的順利完成。有責無權或責大權小,會導致負不了責任;而權大責小,甚至有權無責,則會造成權力的濫用。

(五)精簡及有效跨度原則

精簡是指組織機構、人員和管理層次在保證功能有效的前提下,盡量減少辦事程序及規章制度,力求簡單明了,努力使每個成員都能滿負荷高質量地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整體效率。

(六)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原則

企業的管理機構是保證企業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應保持相對穩定性,避免情況稍有變化就使系統出現混亂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同時,管理機構又是企業實現經營目標的工具,隨著客觀條件的不斷變化,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必然會經常作必要調整,這就要求組織必須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持對外部環境和組織目標的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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