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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其合法的采礦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簡稱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全民所有制單位,下同),必須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權。

未取得采礦權的,不得進行采礦活動。第三條 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山企業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管理機關。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的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頒發采礦許可證。第四條 開辦礦山企業的單位,在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對礦產地質勘探報告的正式批準文件;

二、 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和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書。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復核並簽署意見:壹、 開采範圍的確定應當與企業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二、 對具有工業價值的***生、伴生礦產,應當遵循綜合開發、綜合回收、綜合利用的原則,對於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有必要的保護措施;

三、 礦區範圍應當明確,並妥善處理與毗鄰者的權益關系。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計劃任務書批準之前,將簽署意見轉送有關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原報送單位。第七條 開辦礦山企業的單位,憑批準的文件向登記管理機關填寫采礦申請登記表,並領取采礦許可證。第八條 正在建設和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應當補辦采礦登記手續。礦山企業在補辦登記手續前,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劃定其礦區範圍。第九條 核定礦山企業礦區範圍,應當根據:

壹、 人民政權機關正式接收時的礦區範圍;

二、 國家批準的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或者改建、擴建的設計所確定的礦區範圍。第十條 劃定礦山企業礦區範圍,應當根據:

壹、 尊重歷史、照顧現狀的原則;

二、 礦山企業的現有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批準的發展規劃、礦體自然界限和資源合理開采的情況。第十壹條 在核定或者劃定礦區範圍時,對《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公布之前已在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采礦的單位,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 影響礦山企業正常生產和安全的,應當關閉或者搬遷,由當地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二、 經協商可以采礦的,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在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下,實行聯合經營,或者開采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並劃定開采界限。第十二條 正在建設和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在補辦采礦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 、 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簽署的核定或者劃定後的礦區範圍意見書

;二、  以坐標標定的含崩落區的礦區範圍圖;

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礦山企業報送的補辦登記手續的資料進行復核後,應當頒發采礦許可證。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憑采礦許可證和有關資料,按工商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或者更換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第十五條 領取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具體標定礦區範圍,並出具礦區範圍圖,書面通知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誌。第十六條 申請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或者申請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逐級建立采礦登記檔案。第十八條 采礦許可證及采礦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壹印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擅自印制或者偽造。第十九條 除《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繳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繳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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