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註銷和普通註銷程序相比,在註銷的條件,註銷的流程,註銷所需要的資料,註銷的時間方面,都比較簡便快捷。
相對於壹般註銷登記程序,簡易註銷登記程序有以下不同:
1、簡化註銷程序。多個試點地區規定,適用簡易註銷程序的企業不再進行清算組備案和登報公告。如浙江省、九江市、沈陽市規定,適用簡易註銷程序的企業不再進行清算組備案及登報公告,呼和浩特市規定,“無權債務企業的簡易註銷登記,不再進行登報公告”,天津市規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決議註銷,在辦理註銷登記前不必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登記”
2、簡化申請材料。試點地區大多不再要求企業提交清算報告、清算組備案證明。如浙江省規定,“申請簡易註銷登記企業不再提交清算報告而直接以申請表格替代”,呼和浩特市規定,“未開業企業的簡易註銷登記,不再提交清算組備案證明、清算報告。”,九江市和沈陽市規定,申請簡易註銷登記企業不再提交清算報告及清算組備案證明。
3、創新簡易註銷的公告形式,縮短公告時間。普通註銷登記規定應登報公告45天,簡易註銷登記試點地區的方案中,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簡化。天津市、呼和浩特市、浙江省都指出,適用簡易註銷程序的企業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其他幾個地區也都選擇其他網絡系統進行公告,不再嚴格要求難度相對較大的登報公告。此外,各地對於公示的時間要求大多有所縮短,如呼和浩特市規定公示期限設定為10個工作日,浙江省規定為10天,九江市規定為7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第壹百八十五條、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百八十八條、第壹百八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