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壹份買賣合同中,了解對方的基本信息是評估簽訂這份合同風險系數的最根本因素。下面是我給大家分享的壹個建材買賣合同法律風險案例。歡迎閱讀瀏覽。
第壹,有效識別買方主體
在任何壹份買賣合同中,了解對方的基本信息是評估簽訂這份合同風險系數的最根本因素。然而,由於建築工程中常見的分包和轉包問題,建築材料銷售合同作為買方的主要身份往往很復雜。在建築材料買賣糾紛中,買方往往是經理(如材料員或倉庫管理員)、項目經理、承包商、分包商、總承包商等。,所以簽訂合同時,有的是加蓋項目部公章;有的加蓋材料專用章;有些是個體承包人;有的是掛靠承包商的施工單位;有的只有材料員的簽名。這些不規範的行為直接導致債務人難以認定,增加了建材經營者追討欠款的風險。
[案例]
甲建築公司將其承包的某住宅項目的部分建築工程分包給乙建築公司,乙建築公司將該項目的水電工程分包給包工頭徐某,由其負責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徐以個人名義與某建材供應商簽訂了建材銷售合同,並壹直以個人名義與該建材供應商進行結算。某年某月某日,許以個人名義向某建材供應商出具借條,稱其因某工地欠某建材供應商建材款X萬元,由本人於某日償還。工程完工後,徐未支付所欠材料款,不知去向。建材供應商壹直找不到徐某,遂將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甲、乙建築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建材供應商沒有證據證明徐某是某住宅項目負責人,其采購的材料用於某住宅項目,判決徐某向某建材供應商償還欠款X萬元;建築材料供應商的其他主張被駁回。
[律師建議]
上述案例中,建材供應商不能證明徐某是某住宅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僅憑徐某供應的建材不能證明其用於該住宅項目。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建材供應商只能向徐索要上述欠款。這類案件往往難以執行。
如遇上述情況,買賣合同或送貨單上只有承包人的簽字,承包人並不是該項目的法律意義上的項目負責人(如果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向建設局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檔案來確認其身份),那麽對於建材供應商來說,如果施工單位否認將工程分包給承包人,否認其從建材供應商處購買了建材,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需要建材供應商證明供貨事實,給建材供應商帶來很大困難。
綜上所述,建材供應商在日常交易中要規範內部管理,認真審查買方主體。壹般來說,向單位索賠比向個人索賠容易,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明確物資的去向。如果材料由單位使用,最好與單位簽訂買賣合同,以承包商為代理,並在合同中註明。交付後,但如果沒有單位蓋章,承包人的簽字也具有法律效力。這種做法可以有效防止承包商離職後或與施工單位發生糾紛時,否認收貨事實,質疑簽名的真實性。其他人員(如材料員)在送貨單上簽字或代理人變更時,應要求單位出具委托書,代理人應在委托書上簽字。
第二,仔細閱讀合同,嚴格控制合同的主要條款。
首先,建材買賣要簽訂書面合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是熟人,買賣雙方往往口頭約定,然後簡單地在提貨單、結算單上記錄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作為合同證據。這種不規範的操作,往往導致糾紛發生時很多事實難以證明。
其次,作為所有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在建材買賣合同中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規格:多關註多種規格的產品。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客戶想購買的各種產品的型號和數量,避免重復供貨。
2.價格條款:作為建材銷售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各種產品的單價、合同總價以及是否包含運費和配件費用。
3.質量條款:根據所供建築材料的質量,約定質量檢驗標準和質量檢驗周期。
4.付款期限條款:建築工程往往工期較長,這就要求建材供應商對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們經常看到許多銷售合同中的付款條款不明確。比如:?驗收後付款;買方使用後付款;壹個月30天;工程完成30%時支付多少,工程完成後支付多少?等壹下。上面提到的這些模糊的約定,都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案例]
a混凝土公司與B建築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在付款條款中約定:合同總價的65,438+00%作為預付款,完成總工程量的40%時支付至合同總價的30%,完成總工程量的80%時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剩余的20%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後來由於種種原因,工程未能通過竣工驗收,B建築公司也未能支付20%的貨款。A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建築公司立即支付20%的貨款。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未實現,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在上述案例中,項目的完成往往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往往不能按照預先設想的期限順利進行,所以很多看似約定的期限往往是不確定的,這對建材供應商極為不利。我們建議供應商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壹定要約定明確的付款條件: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付多少錢;買家收到買家貨物後幾天內付款。
5.違約責任條款:重點關註是否存在不公平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存在加重我方違約責任的情況。
6.爭議的解決:盡量在合同中約定有利於己方的管轄權。如果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選擇的仲裁機構必須明確。
三、保留相關資料,及時收回應收賬款
建材銷售合同的付款期比較長,送貨單等資料也比較多,這就要求我們建材供應商要及時做好每份合同的應收賬款,註明付款期,並妥善保管送貨單等相關資料。在實踐中,我們看到很多企業因為數據存儲不良而處於被動,甚至有的企業沒有註意到合同的支付條款,導致超過訴訟時效。作為經營者,為了掌握自己企業的應收賬款,我們建議:壹是狠抓管理,做好相關資料;二是要時刻關註違約方的經營狀況,避免因重大經濟糾紛甚至破產導致違約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還款能力。
第四,擦亮眼睛,謹防合同詐騙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騙子利用合同詐騙的現象越來越突出。他們往往先取得運營商的信任,然後利用合同行騙。這種違法行為往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很多企業為了做成壹筆生意,往往存在壹定程度的僥幸心理,或者相信自己可以規避即將到來的風險,這往往給騙子帶來了可乘之機。
[案例]
趙曾經是壹家建築工程公司的材料員,負責壹些建築材料的租賃。時間長了,他不僅熟悉了租賃的整個流程,還認識了壹些建材經營戶。他發現有些建材可以以項目部的名義簽合同出租。趙和他的朋友姜壹起偽造的?壹個建築工程公司,壹個住宅項目部?公章,和之前做過交易的壹個建材企業老板簽訂了壹份《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租賃了壹些建材,然後他們低價出售。嘗到甜頭後,兩人又用同樣的手段多次行騙,涉案金額30余萬元。後來因為兩人長期不付款,建材經營戶聯系不上,提起訴訟後發現工程章是偽造的,才知道被騙了。最後雖然很快破案,但是損失並沒有完全挽回。
[律師建議]
在大量的合同詐騙案件中,我們發現,受害者只要稍加註意,稍加調查,其實是可以避免被騙的。很多經營者可能註重對合同商業價值的判斷和對合同條款的審查,卻往往忽視對主體資格和資信的審查。我們建議商業企業在相互簽訂合同之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查詢對方公司的業務信息。像上述案例,壹些騙子往往以虛構單位或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他們大多通過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小合同來取得賣方的信任,從而誘騙賣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大合同,詐騙成功後立即跑路。遇到上述情況,企業可以通過查詢經營信息來防止欺詐。企業可以通過網絡、工商局或委托律師查詢對方公司的註冊信息,及時與對方公司取得聯系,核實業務員的真實身份。如果建材企業主通過查詢發現騙子所說的單位根本不存在,或者前來洽談合同的人不是對方單位,那麽可以果斷終止交易。
其次,經營者可以通過查詢對方單位的訴訟和執行情況,判斷與對方單位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壹個口碑不好的單位,難免官司多,執行難。如果經營者能夠在簽訂合同前,通過法院系統查看對方單位的訴訟和執行信心,對於防範未來風險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對方單位有多個未執行案件掛在網上,建議操作者最好不要交易。相反,如果對方單位沒有打過官司或者沒有執行過案件,那麽壹般這樣的單位是可以信任的。
此外,運營商要特別註意長期合作夥伴的信譽欺詐:如果與他們壹直有良好合作關系的企業最近出現了延遲付款、增加訂單數量的情況,就要引起重視了。很有可能對方會出現嚴重的財務困難,面臨破產。這個時候,作為壹個經營者,妳應該多方面打聽對方公司的近況,去對方公司做好考察工作,而不是只聽對方壹面之詞。謹防對方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詐騙錢財。
最後,建材經營者壹旦發現被騙,應立即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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