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文件後,應當及時出具處置證明,不出具處置證明的,應當告知理由。
處置證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和偽造。
@第五條將建築垃圾運送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建築垃圾儲運(堆放)場消納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場地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需要用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壹安排。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收入中的專項基金用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承擔運輸、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壹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者監察人員,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或者負責運輸和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嚴禁將建築垃圾亂倒在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遺撒或遺漏。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