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的建設、鋪設、拆除和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土、廢料、余泥等廢棄物;建築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耗和處理的管理。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統壹管理,並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設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第四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文件後,應當及時出具處置證明,不出具處置證明的,應當告知理由。

處置證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和偽造。

@第五條將建築垃圾運送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建築垃圾儲運(堆放)場消納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場地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需要用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壹安排。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收入中的專項基金用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承擔運輸、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壹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者監察人員,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或者負責運輸和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嚴禁將建築垃圾亂倒在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遺撒或遺漏。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上一篇:廣東省2024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通知
  • 下一篇:聯想是哪個國家的企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