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是指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從事建築商品生產和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體地講,建築企業是指從事鐵路、公路、隧道、橋梁、堤壩、電站、碼頭、機場、運動場、房屋(如廠房、劇院、旅館、醫院、商店、學校和住宅等)等土木工程建築活動,從事電力、通信線路、石油、燃氣、給水、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設備、裝置的安裝活動,從事對建築物內、外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活動的企業。
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建築企業的任務就是在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和增進效益的基礎上,全面完成承擔的建設任務,並為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改善人民生活條件作出貢獻。具體來講,其任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建築企業應滿足社會生產、生活對建築產品的需要,包括社會需求者即用戶的新建、擴建、改建或維修的需要,以及社會的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需要。
(2)建築企業應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保證盈利,具體表現為:為國家提供積累,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並為生產者即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收益。
建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這兩方面的任務都不能忽視,它們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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