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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主體變更需要手續

法律分析:1、變更單位填寫《工程項目管理人員變更申請表》,單位分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法人章;變更單位需提供根據不同原因由變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如:任職書、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離職的人員需提供省住建廳的人員變更信息(以網上截圖為準)、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健康情況證明或其他無法擔任現崗位的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所屬企業法人公章。

2、由建設單位簽署是否同意人員變更的意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簽字並加蓋建設單位法人章;

3、報市住建局招標辦審批備案。變更初審後在“市城鄉規劃和住房保障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若無投訴舉報的即可辦理審批備案。備案部門在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進行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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