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是每年6月30日前在網上申報年檢就行了嗎?

《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是每年6月30日前在網上申報年檢就行了嗎?

分析如下:

只要在6月30日前在系統提交就行了。要用電子口岸卡登錄,填了年報信息提交就OK了。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總則:

1、第壹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報關單位的註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

3、第三條 報關單位辦理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人員的報關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另有規定外,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5、第五條 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報關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後,方能辦理報關業務。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註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報關單位所屬人員從事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海關予以核發證明。報關單位可以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同時辦理所屬報關人員備案。

6、第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報關人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海關準予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人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海關可以將報關單位的報關業務情況以及所屬報關人員的執業情況予以公布。

7、第七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再次向海關提出註冊登記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1、《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經2014年2月13日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分總則、報關企業註冊登記、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報關單位的管理、附則5章4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127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總則:

(1)、第壹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報關單位的註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

(3)、第三條 報關單位辦理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人員的報關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另有規定外,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5)、第五條 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報關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後,方能辦理報關業務。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註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報關單位所屬人員從事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海關予以核發證明。報關單位可以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同時辦理所屬報關人員備案。

(6)、第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報關人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海關準予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人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海關可以將報關單位的報關業務情況以及所屬報關人員的執業情況予以公布。

(7)、第七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再次向海關提出註冊登記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

  • 上一篇:鋁型材十大品牌鋁材十大品牌
  • 下一篇:民主生活會問了哪些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