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民工 工資拖欠 解決方法
壹、建築領域
農民工工資拖欠現狀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移到城市中,成為城市中的壹員,但是但是他們是農業戶口,戶籍是農民,主要從事二、三產業勞動,就職業來說他們是工人,這就是農民工。
農民工為城鎮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在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非常嚴重,據新華社報導,我國建築行業目前有3800萬從業人員,其中農民工有3000多萬,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資會直接影響到這些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全國累計拖欠工程款3660多億元。截止8月6日已解決農民工工資282.79億元,占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的23.49億的87.42%,由以上數據可以得知農民工占了建築行業人員的絕大多數,農民工工資拖欠現象仍然存在,解決好農民工工資拖欠,不僅僅是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還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發展,國家的穩定,因此說,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必須得到重視和解決。
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原因
1、施工企業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沒有勞動用工備案在建築行業,只有極少數管理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這部分人的工資基本上能夠兌現,而絕大部分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據勞動部調研信息數據顯示:目前農民工合同簽訂率僅占12.5%,並且施工企業招用人員後沒有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並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2)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發包、承包、轉包過程中,工程往往轉包給壹些沒有資質的個體老板,這樣農民工工資則必須等到包工頭與建築單位結算工程款後才能發放,工程建設勞務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業違法轉包,造成拖欠後果。
2、農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識淡薄農民工往往認識包工頭,經常跟隨他們外出做活,他們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若發生欠薪,農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徑解決,常常采取跳樓、堵門等極端方式,結果自己觸犯法律,後悔莫及。
(2)沒有欠薪證據在壹些農民工投訴案件中,由於農民工和包工頭之間中、是口頭協議,較少簽訂勞動合同,壹旦發生欠薪,包工頭不打欠條甚至死不認帳,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
3、作為業主(發包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另壹個主要原因是發包單位沒有及時拔付工程款給建築企業,建築企業沒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農民工工資。
4、執法監督方面的原因
法律規定對欠薪者處罰力度小,且處罰程序復雜,時間長。對農民工工資執法監督主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依靠勞動監察部門。根據國務院2004年11月1日頒布的《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從以上規定看,拖欠發生後,勞動部門先是責令其限期支付,而後是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而對用人單位沒有處罰規定,並且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勞動監察條例》規定執法程序是勞動監察部門首先調查取證,然後責令欠薪單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則以拒絕勞動監察,則對該單位下達聽證告知書,三天聽證期後,仍不支付則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欠薪單位三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對方仍未履行,再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行政部門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三個多月的時間內,若發生欠薪單位倒閉或負責人轉移財產,導致無財產可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時,勞動部門沒有法律的授權,缺乏有力先行強制權力,使某些欠薪單位鉆法律空子,逃避應負責任,最終受害者還是農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說明問題:杭州臨川房層建築公司包工頭彭某承包了上饒縣宏法實業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個農民工工資30多萬元,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已經下達查處10個多月,但因為包工頭彭某畏罪潛逃,而杭州臨川房層建築公司在壹無資金二無辦公場所和資產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執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個農民工工資至今仍得不到解決。
三、解決辦法
(壹)勞動立法方面
加強勞動工資立法原勞動部94年頒布《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其中沒有規定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的規定。《勞動法》規定了“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而這對欠薪單位而言,根本無關痛癢。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工資法》,不少老板正是鉆了這個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資法》提高立法層次,增強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內容:
(1)增加對靈活就業人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 、小時發放工資。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其中包括季節工,勞務承包工。農民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應該根據其工作特點,工作崗位不同發放工資。
(三)刑法處罰力度方面《刑法》應把欠薪定為犯罪。《勞動法》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規定的唯壹責任就是補發工資和支付壹定補償,而無須承擔任何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有的包工頭欠薪後,往往將財產席卷壹空,壹走了之,欠薪不僅損害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易引起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的穩定。為了打擊惡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確規定欠薪逃匿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適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企業(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刑法》對企業(承包人)合法財產的保護設置了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等刑法規範,以從刑法的角度保護企業(承包人)的合法財產;《刑法》第270條規定了侵占罪,保護公民合法的特定財產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現實中,如果民工私自變賣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職務侵占罪,或者盜竊罪受到刑律處罰。如前段時間媒體曾報道,廣東壹個16歲的打工妹因為“激情”討薪,被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③。而對民工的工資碰到類似侵害問題時卻缺少這方面的刑法規定加以保護。當民工的工資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無能為力時,這對民工來說是很不平等的。因此,用人單位違法勞動管理法規,故意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對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秩序案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惡意欠薪罪的犯罪構成,犯罪的客體是欠薪者侵犯了社會主義的私人財產關系;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欠薪者實施欠薪行為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犯罪的主體是單位和自然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欠薪者明知欠薪結果的發生會給他人利益、社會秩序造成危害而故意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因此,立法機關把惡意欠薪列為犯罪是當務之急,大勢所趨,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大性問題。
(四)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大立法力度我國《立法法》第63條規定“省,自治區、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極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因此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等條款、企業欠薪預警制度的具體辦法,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評價企業誠信等級的重要依據。建設部門對少數嚴重或惡意欠薪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采取清理出當地建築市場的規定,工商行政部門,
(五)加強執法,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權益的保護力度制定法律,關鍵還在於如何貫徹落實,執法上同樣也應建立壹種長效機制把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切實得以落實。聘請工會、婦聯、紀檢、人大作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監督員,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開展勞動用工和農民工工資執法大檢查,特別是在麥收、春節等特殊敏感時期及窯場、建築工地等用工較多較混亂的地方。在執法中還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保障制度,糾正和查處拖欠農民工違法問題,確保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得以全面貫徹落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欠薪單位的處罰不僅是經濟上的,還應包括企業信譽、行業準入等壹系列的降級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執法,是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過法律援助途徑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能之壹,農民工可以依照為當地各級工會,依照《工會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應作出減、緩、免的決定受理案件後盡量縮短審理時間,多用簡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可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在判決時,應當為農民工訴訟的誤工費、差旅等直接損失列入賠償範圍;對故意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執行中應支付遲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大普法宣傳,不斷提高農民工自身維權法律意識,廣大律師應積極為符合同法救助條件的農民工實施無償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還應對外來民工提供維權服務。公證機關應積極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由欠款單位和農民工簽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書(欠條)公證,在欠款到期後,可由農民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從工程款中劃拔。
總之,依法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就需要把進行相應的立法、強化執法、加強監督、建立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才能真正堵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將得到更好的維護,對促進社會和經濟健康發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法律資料
1、①摘錄江西法制報?新聞聚焦2005年12月報道
2、②寧夏新聞網2005年12月5報道
3、③楚天都市報2005年12月17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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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3月1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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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勞動部1994年12月6日制定,1995年1月1日實行)
9、《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人大通過,2005年5月1日實行)
10、《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辦法》(200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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