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規定交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65438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處以65438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
(二)違章指揮員工或者強令員工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三)未制止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
(四)超出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額進行生產的;
(五)查封或者扣押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事故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發現的事故征兆或者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或者阻撓安全監管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指令的。
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的。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責任的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在協議中約定因生產安全事故減輕從業人員責任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協議中約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而免除責任的員工,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