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壹體化工作平臺,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向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推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