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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總產值範圍

建築業總產值:建築工程產值、安裝工程產值和其他產值(包括建築結構修繕產值、非標設備制造產值、總承包企業向分包單位收取的管理費和不能明確劃分的建築活動完成的產值)。

建築業總產值是指建築企業在壹定時期內以貨幣形式生產的建築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的總和。該指數不僅反映了報告期內建築企業完成的建築產品和服務的總規模,也反映了報告期內各國和地區的經濟建設情況。

用建築業總產值計算的建築業增加值,能準確反映建築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因此,建築業總產值指數是壹項重要的基本經濟指標。該指標按企業註冊地統計。

為適應建築業本地核算的需要,施工企業應同時填報其他省(區、市)建築業總產值,以核算各省(區、市)建築業總產值的流入和流出。

指標使用中的註意事項

1,建築業總產值統計口徑。

現行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涵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所有具有建築業資質的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及其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企業)直屬的所有具有施工資質的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

國家統計局季度發布的建築業總產值是指具有工程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法人單位完成的產值。各省(區、市)建築業總產值按法人註冊地原則統計。

2、建築安裝工程價格問題。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建築業總產值增速壹般是名義的,GDP、工業增加值等其他經濟指標壹般采用扣除價格因素後的實際增速。因此,在利用和研究建築業統計數據與其他經濟指標的關系時,應註意建築安裝工程價格因素的影響。

3.建築業總產值、建築業總產值和建築業增加值之間的關系。

建築業總產值是指建築企業在壹定時期內以貨幣形式生產的建築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的總和。建築業總產值是指建築業法人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在報告期內生產的建築產品和服務的總值。建築業增加值是指建築業在報告期內以貨幣形式表示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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