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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總產值和營業收入的區別

建築業總產值和營業收入的區別是核算基礎不同。

建築業總產值,是以貨幣表現的建築業企業在壹定時期內生產的建築產品和服務的總和。建築業總產值包括建築工程產值、安裝工程產值和其他產值三部分內容,勞務分包企業建築業總產值指勞務分包企業與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簽定勞務分包合同後,從事建築安裝工程取得的所有勞務收入。

建築業主營業務收入,即工程結算收入,指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以及向發包單位收取的除工程價款以外按規定列作營業收入的各項款項,如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施工機構調遷費等以及向發包單位收取的各種索賠款。

兩者區別:

1、核算的範圍不同。總產值的核算範圍是農、工、建、交、商五大物質生產部門。總產出的核算範圍是全社會各個行業,既包括物質生產部門,也包括非物質生產部門;

2、工業總產出與現行統計制度規定的工業總產值的概念有差異。主要是:

(1)核算基礎不同,總產出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總產值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2)核算方法不同,總產出以銷售收入為基礎,通過調整庫存得出本期生產總成果,總產值是直接對生產過程進行核算;

(3)核算範圍不同,總產出包括主營和附營業務收入,總產值只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工業總產出包括與其口徑相同的增值稅,工業總產值不包含增值稅。同時,嚴格的說,工業總產出中還包括了“廢品銷售收入”的價值,工業總產值中則不包括。因此總產出>總產值。目前,國際國內基本上不使用總產值這個指標。僅工農業總產值仍在使用;

3、中間投入。指常住單位在生產或提供貨物與服務過程中,消耗和使用的所有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的價值。中間投入也稱為中間消耗,壹般按購買者價格計算;

4、增加值。指常住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新增價值和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它包括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它可按生產法計算,也可按收入法計算。具體分析如下:

(1)按生產法計算,它等於總產出減去中間投入;

(2)按收入法計算,它等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之和。三者的關系是: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以工業生產為例,可以說明總產值與增加值兩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工業總產值是指工業企業在壹定時期內以貨幣表現的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總量,也就是全部工業產品價值的總和。

綜上所述,總產值包括了轉移價值的多次重復計算,因此其數值最大,但它不能確切地反映生產發展狀況;增加值是生產活動所增加的價值,其數值最小,可以比較確切地反映生產的規模和速度。隨著現行統計制度方法逐步向國際接軌,總產值指標已經逐步被增加值指標所代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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