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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

JMBG2022018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22〕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深化改革,推進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創新發展,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20〕56 號)的相關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擴大評定分離改革試點範圍的工作部署,我局修訂形成了《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適用於全市試點範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現印發給妳們,請參照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15日

(聯系人:建築市場監管科,電話:3831665)

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擴大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改革試點範圍的工作部署,落實招標人負責制,規範招標人行為和權利,防範廉政風險,實現招標人權責統壹和招標項目“評優擇優”目標,結合《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建築業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工作行動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21〕19號)任務要求,制定本指引。

壹、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制

實行評定分離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組建招標監督小組、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制定入圍篩選辦法、評標辦法、定標辦法,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招標人應自覺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責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二、組建招標監督小組

(壹)人員數量和組成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發布前組建3人或以上的監督小組,人員可由招標人直接委派,也可以從招標人的上級管理單位、項目業主等單位補充委派,並確定壹名監督小組組長負責統籌監督工作。

(二)小組職責

1.監督小組對招標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得就資格審查或者入圍篩選、評標、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的討論。特殊情況導致開標、入圍篩選、評標或者定標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被指出後仍拒絕糾正的、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招標監督小組應當如實記錄並及時報告招標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監督部門。

2.招標監督小組負責編制本招標項目的監督報告,並於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時同步向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監督報告內容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招標過程描述、定標委員會成員是否按定標辦法進行定標、監督小組成員名單、職務、聯系方式,對招投標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及處理措施的記錄。

(三)監督方式

1.招標監督小組應監督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事先制定篩選辦法和定標辦法,對篩選、定標的擇優標準、定標因素等內容予以明確,並存檔備查。

2.招標監督小組通過全程現場監督的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三、確定評標定標方案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充分考慮項目建設質量、工期、投資及有關特殊要求,按照擇優與競價相結合原則制定相應的評標方案和定標方案,以達到最佳的招標效果。

(壹)評標方案的制定

1.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實施定量評審,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評審、比較、打分,並推薦定標候選人。

施工招標項目采用最低投標價法、有效範圍的平均值法、平均值法等價格競爭方法,具體方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文件應明確投標人報價相同且影響確定中標候選人時的處理方法。

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服務類等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以客觀評價項為主,主觀評價項為輔,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比較、打分,並推薦定標候選人。采用綜合評估法時,由招標人依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評審標準。評審標準應包括技術、經濟(投標報價)、資信(商務)等。資信分值合計不高於總分值的40%,投標報價的分值不得低於總分值的20%。

2.推薦定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順序和評審標準,對投標人進行評價。按照投標人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排名前3-5名作為定標候選人進入定標環節,具體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由於評標和定標環節采用不同的評價標準,因此評標環節的得分及排序不作為後續定標的參考因素,不向定標委員會推送。

(二)定標方案的制定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合理選用定量評價定標法、票決定標法等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招標控制價在4000萬元或以上的項目,建議優先采用定量評價定標法。

1.定量評價定標法。定量評價定標法是通過對定標候選人進行定量評價以確定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的方法。由定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因素(可參考附件1)以及評分細則(由招標人制定,作為招標人的內控機制),對定標候選人進行比較、打分,按照總得分對定標候選人排序。出現定標候選人分數相同的情況時,按照去掉壹個最高分和壹個最低分後的總分進行排名。

2.票決定標法。票決定標法是通過擇優投票確定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的方法。定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擇優標準(參考附件2)對定標候選人進行評審比較,以票決擇優方式確定定標候選人的排序。

3.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定標辦法。

四、篩選程序

(壹)正式投標人小於等於15個時,全部入圍評標程序。

(二)正式投標人大於15個時,參照《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信用評價信息應用指引》中誠信優先入圍方法,選取15個正式投標人入圍評標程序。同時,為了招標人負責制的充分落實,實現招標人的擇優需求,招標人可以組建推薦入圍委員會,在已入圍的15個正式投標人名單以外,另外通過票決方式推薦不超過5個的正式投標人直接進入評標環節。被推薦入圍投標人在我市建築業企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級至少B級或以上,優先推選綜合實力和履約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倍增種子企業入圍。是否選擇票決方式推薦入圍及相應的規則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采用票決推薦入圍方式的項目,推薦入圍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當為5人或以上單數,人員構成參照定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

(三)原則上開標程序與篩選程序應在同壹天進行。

五、評標程序

(壹)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或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可優先考慮從省專家庫中抽取已實施或試行評定分離方式有關地區的評標專家,以便評標委員會更準確、更公正合理地執行評定分離方式,確保評標程序順利進行。

(二)資格審查

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明確的資格審查要素進行評審,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資質等級、投標保證金、項目負責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等,資格審查結論分為合格或不合格兩個等級,任壹資格審查要素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資格審查結論為不合格。所有資格審查要素審查結論均為合格的,不得以其他理由認定資格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三)詳細評審

1.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價格標評標辦法,對投標價格部分進行評審打分。

2.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資信(商務)標評標辦法,結合投標文件資信(商務)部分中提供的企業資格、信用評價、類似工程業績、獲獎情況等材料及招標合同承諾條款進行評審打分。

3.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標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進行獨立評審打分。

(四)確定定標候選人

詳細評審後,評標委員會應分別匯總各評標專家對同壹投標人的評分,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辦法,向招標人推薦排名前3-5名投標人作為定標候選人,定標候選人名單不排序。

(五)評標報告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六、定標程序

(壹)定標前考察

招標人在定標前可以對定標候選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考察過程應由招標監督小組負責監督。經考察,定標候選人的投標所用業績、獎項等弄虛作假,或是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招標人應如實記錄並提交定標委員會參考。

(二)組建定標委員會

定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第壹責任人。組建過程應當由招標監督小組見證並由招標人存檔備查。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定標委員會成員。

定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或以上單數,原則上從招標人、項目業主或者使用單位及其上下級機構中產生;確有需要的,還可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部分專家,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的招標人可以從本系統上下級項目主管部門中選取,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招標人可以從其母公司、子公司中選取。定標委員會成員要求為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優先考慮具備工程經驗的領導幹部),或具備工程類、經濟類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或具有工程類或經濟類專業註冊執業資格證的人員。

(三)召開定標會

定標會原則上在評標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入當地公***資源交易中心召開。如招標人需要對定標候選人或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或廣泛征求意見而需延期進行的,應當在評標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召開。

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推薦定標組長,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定標委員會的,由其直接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

招標人在定標會上可以介紹項目情況,定標委員會成員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

定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定標候選人中,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不超過3個的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序。

(四)中標候選人公示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會結束之日起3日內,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江門市公***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3日。公示內容應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管理規定》(粵建規範〔2018〕6號)。

(五)確定中標人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可以重新組織定標,也可以重新招標,具體細則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六)提交書面報告

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招標人應當向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七、異議及投訴處理

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及投訴處理,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異議和投訴處理中,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或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對異議和投訴涉及的內容進行復核。

八、招標人內控機制

招標人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難點,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定分離方案,以達到最佳的招標效果。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定標過程中的管理、監督責任。

(壹)決策約束機制

資格審查辦法、篩選辦法、評標辦法、定標辦法、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方式等納入“三重壹大”決策機制和廉潔評估範圍內,不屬於“三重壹大”決策範圍的按管理制度履行審批程序。

(二)回避機制

監督小組成員、推薦入圍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並書面說明回避理由。

(三)全過程“留痕”機制

招標人應對開標、評標、定標等環節全過程錄音、錄像,有關資料作為工程技術檔案備查。招標人自行妥善保管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

九、招標效果評估機制

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人應對中標人的履約情況跟蹤評估。評估開始時間由招標人自行決定,原則上不超過完成招標工作壹年內。評估內容可包括:投標承諾是否兌現、項目管理人員的到位履職情況、工期、質量安全管理、變更及造價控制情況、協調配合與服務等。評估工作完成後,應撰寫評估報告,評估招標效果,優化後續定標辦法。行政監督部門可對評估報告開展檢查,發現招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招標人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本指引自2022年6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江門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2020〕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定量評價定標法定標因素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技術、價格、企業實力、經濟社會貢獻、是否有不良信息等作為定標因素。

壹、技術因素可包括質量標準、質量創優目標、進度目標、安全文明施工目標、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投入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可將必須響應的技術規格、技術參數、服務標準、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列入技術標的評價範圍。

二、價格因素按照定標候選人報價由低到高排序。

三、企業實力因素可包括資質等級、企業信用、資產負債率、行業地位、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獲獎)、履約情況等方面。

四、經濟社會貢獻因素可包括企業近年的入統產值和增速、納稅、對建築業發展的帶動等。

五、不良信息因素的評價包括行政部門作出的各種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對其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以及其他失信記錄。

招標人應圍繞上述定標因素制定量化評分細則,以供定標委員會在定標環節對定標候選人進行評價。

附件:2

票決定標法擇優標準

壹、信用評價好的投標人優於信用評價壹般的投標人。

二、對經濟社會貢獻、建築業發展帶動大的投標人優於貢獻和帶動作用小的投標人。

三、履約記錄良好的投標人優先於有不良履約記錄或沒有履約記錄的投標人。

四、投標價格接近入圍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優於投標價格遠離入圍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

五、團隊實力強的投標人優於團隊實力壹般的投標人。

六、工程業績技術復雜、難度大、完成質量好的投標人優於工程業績技術相對簡單、難度較小、完成質量差的投標人。

七、獲得各級權威性榮譽多的投標人優於獲得榮譽少的投標人,優先考慮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行業協會頒發的獎項。

八、財務狀況好的投標人優於財務狀況壹般的投標人。

九、無不良行為記錄投標人優於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較輕投標人優於不良行為記錄較重的投標人。

十、招標人結合實際,認為有必要依法增加的其他方面的擇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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