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活動,適用本條例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三條政務服務便利化應當堅持合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行政機關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應當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服務環境,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政務服務便利化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納入綜合考核。第六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對法律法規規定的便民政務服務政策措施進行宣傳和解讀,讓公眾廣泛知曉。第八條對在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總則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將政府服務事項以清單形式列出,並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政府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公開,方便申請人查詢。第十條政務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流程和服務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核標準、辦理程序和時限,在綜合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等辦公場所公示,並動態更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執行政務服務標準,同壹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無歧視受理,按照同壹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增加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條件和環節。第十壹條政務服務大廳應當科學布局公共空間,合理設置服務窗口,完善配套設施設備,建設無障礙環境,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立標識明確、方便實用的政務公開區域,提供政府信息查詢、信息公開申請、服務咨詢和答復等服務。
行政機關和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配備服務終端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行辦理。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網上綜合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無會議行政服務。我們鼓勵申請者在線申請。申請人選擇線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辦理。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行政機關不得限制適用方式。
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措施為申請人提供咨詢和指導,方便申請人網上和就近辦理;必要時可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提供上門辦理、代理、代辦等便捷服務。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政務服務。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政務服務數量等實際情況,為申請人提供預約等便利服務。第十四條綜合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提供統壹的身份認證服務,方便申請人在綜合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上進行身份認證。
對通過身份認證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壹次性認證和全網通服務。第十五條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綜合窗口,為申請人提供統壹受理和集中受理服務,申請人只需按照指南提供壹套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六條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可以通過壹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享受和核實的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需要行政機關或者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列出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材料,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