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共* * *數據,是指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公共* * * *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 * *服務而采集、生成的具有公共* * *利用價值的信息記錄。
涉及保密和個人信息的公共數據處理活動,以及涉及公共數據的政府信息公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執行。第三條公共數據管理遵循政府統籌、應用牽引、便民服務、安全保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將公共數據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公共數據管理重大問題,落實數據安全責任,組織監督評估。* * *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管理的第壹責任人。第五條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是省級公共數據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省大數據管理中心是省級公共* * *數據運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共* * *數據的集中管理和省級公共* * *數據平臺的建設和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本級公共數據運營管理機構,明確職責。
網信部門依法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地方財政、通信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本部門公共數據建設和管理規範,負責公共數據管理,承擔監管職責。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確定本機構公共* * *數據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明確責任,做好本機構公共* * *數據的采集和獲取工作,編制目錄,開放* * *訪問、更新維護和確保安全,依法提供和使用公共* * *數據;根據公共數據管理需要,探索建立本機構首席數據(數字)官制度。第六條本省應當統籌數字化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加強公共數據安全全過程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第七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公共數據專家委員會,由相關主管部門、教育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研究論證公共數據管理中的重大難點問題,評估公共數據風險,提出專業建議。第八條本省應當根據長三角區域壹體化、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開展區域合作交流,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區域壹體化標準體系,促進公共數據資源供需對接和公共數據資源應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壹體化發展,提升區域治理現代化水平。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有利於公共* * *數據開放、開發和利用的創新舉措;勘查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第二章公共數據的供給第十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公共數據專項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公共數據專項發展規劃應當與數字經濟、數字政府專項發展規劃相銜接。下級公共數據專項發展規劃應當服從上級公共數據專項發展規劃。第十壹條公共* * *數據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具有公共* * *屬性,由公共* * *數據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公共* * *數據管理職責。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公共* * *數據,並有權申請使用公共* * *數據。第十二條公共* * *數據實行統壹目錄管理。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統壹標準,編制本機構公共* * *數據資源目錄,明確分類,定期發布,動態調整。公共* *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名單,匯總、審核並上報本級公共* * *數據資源目錄;發現目錄中有重復收藏的,應當協調並明確收藏機構。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明確公共數據的內容、形式、種類、條件、更新頻率,以及公共數據的采集、審核和提供機構等基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