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單位、重要行業新建、改建、擴建的計算機機房必須經由省公安廳指定的機構進行工程設計安全審核;工程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測,使用前必須經省公安廳計算機監察部門審核並確認安全等級。第十壹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等級劃分和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定計算機災害的應急和恢復計劃,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審計制度,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年度檢審。重點單位、重要行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投放運行前,應通過省公安廳組織的由有關專家參加的系統安全評審。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重要行業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安全工程設計人員和安全產品維護服務等特定崗位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組織的計算機安全專項培訓,憑安全培訓合格證上崗。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是指黨政領導機關、重點建設工程、國防建設和尖端科技領域有關單位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樞紐、重要動力單位等。重要行業是指銀行、證券、期貨、保險、財稅等部門。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企業秘密以及內部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江蘇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和其他有害數據。不得制作、復制、傳播、出租、銷售含有計算機病毒及其他有害數據的媒體。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進行防治研究工作,應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登記、批準。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有害數據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存儲介質中存在、出現的以計算機程序、圖像、文字、聲音等多種形式表示的,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內容、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內容、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和功能發揮,危害應用軟件、數據可靠性、完整型和保密性,用於違法活動的計算機程序或數據(含計算機病毒)。第十九條 對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單位或個人銷售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領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無銷售許可證的不得銷售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省公安廳核發的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