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壹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活動組織者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投標人代表應檢查投標文件是否加蓋企業印章,也可由公證處檢查並公證。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和標準、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由招標人記錄,並經投標人代表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物業管理及相關專業的專家和招標人代表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物業管理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在開標前0天從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隨機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有股權、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招標人代表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開標前,投標人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判斷是否足以影響評標的公正性,決定評委是否回避。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名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推薦名單,由各地采用公開方式隨機抽取。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成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誠信公正等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對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的人員及時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參與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履行職責,認真、公正、廉潔,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本條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除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因參與評標監督或日常工作而知悉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與類似問題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說明,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六條評標方法壹般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法壹般采用分項得分加權求和,分項權重之和應為100%;項目應綜合考慮投標人的誠信、招標文件和投標答辯等因素合理確定;其中,投標人誠信得分的權重壹般不應高於20%;壹般情況下,標書的評分權重不應低於50%;壹般情況下,投標答辯的得分權重不應高於20%。物業投標報價單獨評審的,分項權重不得高於20%。投標人應說明評分項目、評分方法、評分權重等。在招標文件中進行預先評標。
第三十七條獲得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示範(優秀)工程並負責、保持稱號的投標人,在評標中給予相應的優惠分值。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持續的評價和比較,並在評標結果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壹致認為投標文件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可以否決該投標;如果壹致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所有投標都可能被拒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前期物業管理項目的投標全部被否決,或者否決壹個投標人,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蓋章和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
(二)招標文件規定的物業管理目標、內容、質量標準和管理措施明顯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三)投標報價的項目、計算、報價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影響對投標報價的評價和比較的;或者同壹標準服務項目的投標人以明顯低於同城市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價的價格投標的;
(四)投標文件超出招標文件內容,附加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五)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或者以賄賂手段中標的。
第四十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出具書面評標報告,明確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的評價和比較意見;確定廢標的,應當出具廢標說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不超過三名。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壹條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順序確定中標人。
當確定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招標人可以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招標人不得向中標候選人提出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物業管理條件、範圍、內容和價格等真實內容的附加要求,迫使其放棄中標。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後30日內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對於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應及時退還其投標文件。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整體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拆除後單獨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專業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特許經營資格,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開標評標過程、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和理由、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記錄、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未經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著作權人同意,招標活動的所有參與者不得向他人披露或者引用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內容。
第四十七條中標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或經招標人與中標人協商中止履行合同時,應按本辦法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