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征信、企業信息公示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服務過程中產生、獲取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對交易服務對象實施信用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在生產經營或者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獲取的信用信息。第五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建、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正公開、獎懲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強化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研究決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第七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註重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信用管理、服務和監督。第八條 對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九條 本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誠信施政,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變更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本省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被依法追究責任的,相關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本省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和評價體系,防範和化解政府失信風險,提高政務誠信水平。第十壹條 市場主體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契約精神,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約,誠信履約、公平競爭。
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範信用風險,參與信用管理示範創建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商貿流通、金融、稅務、工程建設、交通運輸、電子商務、中介服務、校外培訓等領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務。第十二條 社會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社會成員應當樹立信用意識,關註自身信用狀況,維護自身良好信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在社會治理中推動信用管理方式創新,加強對勞動保護、社會保障、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互聯網應用服務等領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引導職業道德建設與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