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服[2003]233號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壹日
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房產局,泰州、宿遷市建設局
為促進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規範收費行為,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現將《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我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和《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為委托人有償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管理原則、辦法和重要項目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並在省定指導收費標準內確定當地屬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
第四條 下列房地產中介服務項目及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商品房銷售代理費:中介服務企業受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4-1.2%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代理費。實行獨家代理銷售的,按不超過成交價格總額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費。
(二)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代理費:根據服務內容的多少實行差別收費。提供買賣(置換)全過程服務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評估、置換配對、陪同看房、代繳稅費、代收代付購房款、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協助辦理物業交割等),按成交價格總額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務事項的,由交易雙方在低於上述標準內協商確定。代理費用由交易雙方各承擔50%,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權證代理費:中介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單獨代辦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和房屋所有權證,單獨代辦土地使用權變更和土地使用證的,按每戶不超過50元收取代辦服務費;同時代辦“兩證”的,按每戶不超過80元收取服務費;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商品銷售單位,按受購房者的自願委托,集中成批代辦“兩證”的,按每戶不超60元收取。
(四)抵押貸款代辦服務費:中介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辦購房抵押貸款相關手續的,按每戶100-300元收取服務費。
(五)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壹月成交租金額標準計收。租賃代理費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費: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費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價格(價值)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收(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房地產拆遷評估收費參照以上標準執行,也可在保持總收費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采用以評估面積計費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未列入政府指導價範圍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方與中介服務企業在委托合同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應當遵循公開、誠實守信、自願委托和服務有償的原則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依據本辦法規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務費。中介企業接受自願委托,提供服務,實施收費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書),約定委托事項、服務內容、簽約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合同期限、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付款時間等。
第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企業應在其經營服務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收取費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費標準進行價格欺詐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各級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企業的行業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對嚴重違反價格政策法規,進行價格欺詐,缺乏行業信譽的中介企業,要取消其經營資質,實行淘汰制度。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壹律停止執行。省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附表:
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評估收費標準表
檔次 房地產價格(價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1 25以下 5.5-6
2 25(含25萬元,下同)以上至50 4.5-5
3 50以上至100 3.5-4
4 101以上至1000 2-2.5
5 1001以上至2000 1.2-1.5
6 2001以上至5000 0.6-0.8
7 5001以上至8000 0.3-0.4
8 8001以上至10000 0.15-0.2
9 10000以上 0.08-0.1
每宗最低收費標準為250-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