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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郵政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基本公***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進郵政普遍服務發展,保障用戶享有基本的通信權利。

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支持快遞配送點建設,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不斷滿足社會公眾對快遞業務的需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包括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服務。

本條例所稱郵政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服務。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郵政業發展規劃,負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郵件和快件的投遞提供便利。第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寄遞安全,並為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郵政設施、快遞園區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擬定出讓要求,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以及出售價格不高於建築成本價或者委托代建的內容,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對未按照規劃要求設置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

新建、改建客運車站、大型物流園區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要求,將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納入建設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第十壹條 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劃撥,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郵政企業在公***場所設置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公用基礎設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建設單位對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以出售方式交付給郵政企業的,出售價格應當不高於建築成本價;也可以通過委托代建等方式,將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無償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郵政企業不得將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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