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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務,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享和信息化服務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信息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享,是指行政機關之間為履行職能,提供本機關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獲取其他行政機關政務信息資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化服務,是指行政機關以信息網絡為平臺,綜合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社會管理和提供公***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政府信息化服務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服務導向、惠民優先、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省級行政機關負責本系統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統壹規範、協同推進和業務指導。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應當統籌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系統、本部門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務體系框架,並作為推進本地區或者本部門政府信息化建設的主要依據。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享:

(壹)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等領域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特征的政務信息資源;

(二)與本部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或者跨部門並聯審批、業務協同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

(三)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需要***享的其他政務信息資源;

(四)其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第八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壹規範,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政務信息資源***享目錄和***享交換體系,統籌政務信息資源***享交換平臺等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調***享服務中的重大事項,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采集、維護、更新和***享等工作,依法使用所獲取的***享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信息資源***享規範。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本機關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可以***享的信息以及***享條件,並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享需求。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信息***享需求,協調確定政務信息資源***享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享目錄應當按照統壹規範,標明***享信息的名稱、發布日期、數據格式、提供方式、***享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限等。

行政機關***享信息和***享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享目錄進行調整。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壹個數據壹個來源和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采集信息;可以通過信息***享方式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信息,不再重復采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享數據出現兩種以上采集來源的,應當以壹個行政機關為主采集,其他有采集來源的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數據比對、校驗,出現數據不壹致的,負責采集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予以說明。第十二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行政機關的信息采集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息采集、發布、更新、維護的規範和程序,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享目錄以外的信息***享,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協商確定;協商未取得壹致意見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非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信息***享要求。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本級政務信息資源***享交換平臺進行***享信息交換。

實現省級數據集中的市、縣級行政機關提供***享信息的,應當依據省級行政機關統壹確定的***享目錄,交換經省級行政機關審核下發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未通過***享交換平臺實現資源***享的,應當經本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定期向本級***享交換平臺提供資源***享相關統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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