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促進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督促發展中小企業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省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省企業的區域發展狀況,定期公布扶持重點,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第五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 創業扶持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創業扶持力度,鼓勵群眾自主創業。建立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積極開展創業服務,減少創業限制,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定期發布有關創業信息,提供創業政策指導和服務。第八條 放寬中小企業準入領域,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和我國政府承諾對外開放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創業者和中小企業進入各類開發區(園區)及其建立的產業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和技術創新基地創業和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因資金困難等原因中止建設的建築物等,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者創業和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區(園區)資源,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區。鼓勵建造多層標準廠房。第十條 中小企業可以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設立企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取得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依法取得的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以租賃、聯營、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和多層標準廠房的中小企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壹條 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事業單位人員和轉業、退伍軍人創辦中小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扶持。
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創辦中小企業的,應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其中工齡達到二十年的,經批準可以參照提前退休的工資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償。
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單位科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以保留公職二年,工齡連續計算。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在員工戶籍、檔案管理、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詢和相關服務。第十三條 對於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創立的中小企業、當年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或者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減征、免征所得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第十四條 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
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創新推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用於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應當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