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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2017版(3)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工作;

 (六)代收取的業主***有房屋、設施、車庫(位)等使用費的賬務管理;

 (七)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八)保管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

 (九)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鼓勵物業管理人拓展服務範圍,滿足業主多元化生活服務需求。

 第五十五條業主大會決定委托物業管理人進行物業管理的,應當與受委托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鼓勵使用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第五十六條物業管理人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同意,可以將***有部分、***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綠化管護、清掃保潔、冰雪清除、秩序維護、安全防範,以及業主***有收益賬務管理等事項委托專業單位實施,並明確管理責任和服務標準。受委托的專業單位對業主權益造成損害的,物業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的買賣、裝修房屋交付驗收,停車保管、人身財產安全防範,房屋、車位中介服務,房屋專有部分清掃、保潔、維修,物流配送、養老 護理 等事項有服務要求的,可以與物業管理人協商,就服務事項、服務標準、費用收取、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五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九十日通知。

 第五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物業管理人與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退出手續,並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壹)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四)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未辦理物業移交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六十條業主認為物業服務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或者對物業管理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事實及時核查;涉及房屋***有部分、***用設施的,應當詢問所涉範圍其他業主的意見。經核查屬實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物業管理人發出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整改;業主投訴不成立的,予以回復並進行說明。

 第六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和企業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將物業服務質量列入信用考核指標,提高業主、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居民委員會考評意見的權重系數。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物業管理人代收有關費用和提供無償服務。

 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不得作出減損物業管理人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物業管理人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物業管理區域內***用設施維護、保潔、綠化等使用水的,水費按照綠化用水價格執行;使用電、氣的,電費、燃氣費按照居民用電、用氣價格執行。

 第二節物業服務收費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類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等級等,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並綜合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管理人應當就完成服務項目進行成本測算,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標準、服務質量、計費方式等。

 政府在商品住宅小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戶無法單獨選擇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對保障戶交納物業服務費給予補助。

 第六十五條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物業管理人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強制服務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對超收部分有權制止或者糾正,業主有權拒交。

 物業管理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拒交或者惡意拖欠。

 第六十七條業主將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的,應當督促物業使用人履行約定;物業使用人欠交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將物業產權轉移時,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六十八條水、電、氣、熱供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直接收取費用,不得強迫物業管理人代收代交。物業管理人代收水、電、氣、熱費用的,不得向業主加收手續費。

 物業管理人不得因業主欠繳物業服務費限制業主的水、電、氣、熱卡充值,影響業主正常生活。

 第六章物業的保修與維護

 第壹節物業保修、維護責任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承擔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將保修責任委托物業管理人承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物業投訴處理制度。物業存在缺陷,屬於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即時登記、查看,與業主、物業管理人商定修復方式、期限。因物業質量缺陷或者有安全隱患影響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後,房屋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房屋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當及時處理,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七十壹條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後,建築物***有部分及***用設施的維護、保養由物業管理人負責。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應當由特種設備生產廠商負責維護、保養或者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專業維修單位負責。

 第七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予以配合。

 第二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有部分、***用設施保修期滿後的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續交、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維修、更新、改造***有部分、***用設施最小使用單元三分之二以上且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經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同意,物業管理人可以委托維修、更新、改造單位制定緊急處置方案,即時組織搶修。處置方案、搶修結果、費用支出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壹)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停止使用的;

 (三)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為危房需要加固、維修的;

 (四)房屋局部有垮塌、脫落危險的;

 (五)***用消防設施、設備損壞已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國家對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電梯更新需要使用維修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老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七十五條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老舊住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對業主數量較少的老舊住宅區,市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整合物業管理區域,也可以組織協調多個老舊住宅區***同委托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七十七條老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消防、文化體育設施、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改造資金,由政府承擔;屬於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的,由原產權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承擔;老舊住宅區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建設、改造資金,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

 第七十八條鼓勵具備條件的老舊住宅區,結合改造整治,建設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時,可以適度提高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新建的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歸全體業主***有,經營收益可以彌補改造整治資金的不足,或者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九條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老舊住宅區成立業主大會實行業主自治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未向房屋買受人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處分屬於業主***有車庫、車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交付的前期物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建設單位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物業管理人違反前款規定,承接的前期物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人、專業維修單位、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維修、養護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業主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退還挪用、侵占業主的***有財產和索取、收受的報酬及得到的不當利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業主、物業管理人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十六條物業管理人違反本條例五十九條規定,解除、終止物業服務合同後拒不辦理退出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物業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強制服務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規收取的收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八條物業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代收水、電、氣、熱等費用向業主加收手續費的,或者限制為業主水、電、氣、熱卡充值,影響業主生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加收費用。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條件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或者幹預、阻撓業主大會執行機構選舉的;

 (三)接到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壹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容積率,是指建設用地合理使用的規劃控制指標,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範圍內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值表示。

 (二)其他管理人,是指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的便民服務組織,或者提供清掃保潔、冰雪清除、保安巡查、綠化管護、房屋修繕與設施養護、維修與搶修、管道疏通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三)***有部分,是指承擔建築物主體承重結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避難層、設備間等。

 (四)***用設施,是指業主***有的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水泵、水箱、天線、樓道燈、避雷裝置、消防設施、給排水管線、***用采暖及空調管線設備,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人造景觀、路燈、溝渠、池、井、視頻監控、門禁、圍欄、垃圾容器、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市政公用產品供應管線,以及***用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定和辦法。

 第九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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