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醫療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的通知》
錫人社發〔2011〕305號
壹、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退休(按月領取職工養老待遇,下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按照省規定男滿25年、女滿2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實行五年過渡,2012年在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為年滿2年,在非用人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等,下同)辦理退休手續的為年滿6年;2013年在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為年滿4年,在非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為年滿7年;依次類推至2016年;之後辦理退休手續的,統壹按省規定年滿10年的標準執行。
二、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未達到以上規定繳費年限的,可壹次性補繳(足額)或逐年繼續繳費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或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待遇。
1、壹次性補繳(足額)。按照上年公布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最低月繳費基數(不低於182元/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未滿規定的繳費年限(月),壹次性足額繳納。
2、逐年繼續繳費。按上列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和個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或公務員醫療補助繳費比例,按年繳納。繳費滿規定年限後不再繳納。
上列繳納的費用,仍按錫勞社醫〔2003〕5號文件的規定,可由單位繳納,也可由本人繳納,或者單位和個人***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