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經營資本為私人所有,以個人、合夥或者家庭勞動為主,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公民個人或者合夥投資,資產歸個人所有,雇用勞動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經依法核準登記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和支持其發展,並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受雇的管理人員和雇工、學徒等)的合法權益。,下同)受法律保護。第六條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七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個體私營經濟協會的成員。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工商聯。
工商聯和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應當對會員進行愛國、敬業、守法的教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應當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第二章登記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
個體工商戶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私營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登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或者開辦私營企業:
(壹)農村村民;
(二)城鎮失業人員;
(三)辭職、退職或批準停薪留職的人員,以及企業內本單位允許離崗的人員;
(四)離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十條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的行業和項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自主選擇行業和項目從事生產經營。第十壹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和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書面申請和身份證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專項審批或者許可的行業和項目,申請時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文件。第十二條登記主管機關,即專門負責審批或者許可的部門,必須在收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的申請之日起05日內完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私營企業法人登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第十三條民營資本比例超過50%的企業,除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民營企業登記管理。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不得擅自減少註冊資本,不得逃避債務。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得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的名義登記註冊。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持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需要變更核準的生產經營登記項目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開業後超過1個月無法生產經營的,應當辦理停業登記,但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壹)停業登記後,停業時間超過6個月的;
(二)因合並而終止生產經營的;
(三)轉讓或者出售從事生產經營的資產。第十六條私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轉讓、遷移以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歇業的,應當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