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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社會信用管理和應用,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提高社會信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以及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狀態。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社會信用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第四條 社會信用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建、依法依規、保障權益的原則,堅持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多領域推進。社會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享、公示、查詢和使用等活動,應當堅持合法、正當、客觀、必要和誠信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安全和公***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欺詐、竊取、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等非法手段采集社會信用信息。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費保障,協調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大問題,並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社會信用工作。第七條 本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托本省公***信用信息平臺,承擔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應用和服務工作。省公***信用信息平臺統壹歸口發布政策、公開信息、提供公***信用服務、支撐公***信用信息應用等。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采集、歸集、整合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查詢、公示、應用等信用服務的綜合性系統。系統涵蓋本省各級公***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門戶網站以及與系統***享的各級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平臺應當加強誠信宣傳,普及社會信用知識,褒揚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氛圍。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條 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體以聲明、自願註冊、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享和應用機制。各級國家機關可以與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信息合作,建立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互通、***享機制,實現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同應用。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在執行全國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同時,省、設區的市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適用於本地的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並根據全國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更新情況和工作需要適時更新。第十二條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全國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記錄信用主體的公***信用信息。本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壹)公***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三)受到表彰獎勵以及參加社會公益、誌願服務等信息;(四)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信息;(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信息。公***信用信息按照記錄的內容分為基礎信息、優良信息和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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