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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企業的認定標準

僵屍企業界定標準是指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認定“僵屍企業”的參考標準是:生產經營困難造成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資產負債率高且連續虧損3年及以上;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案維持生產經營;長期欠薪、欠稅、欠息、欠費。滿足以上任何兩項及以上條件,中型及以上規模的工業企業,即為“僵屍企業”。

僵屍企業特征如下:

1.企業規模較大。僵屍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於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只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

2.行業產能過剩。僵屍企業大多是產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產,造成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員工失業

3.產業領域低端。從產業來看僵屍企業基本屬於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產業由於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致債務負擔沈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僵屍企業的癥狀大體類似,但形成的原因卻各有不同,壹般認為是由於企業自身經營不善、決策失誤等內部因素以及產品結構、市場競爭等微觀因素導致僵屍企業的形成,更進壹步講是由於市場體制機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才導致僵屍企業的產生。

這從歷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屍企業形成原因,但並未反映經濟體制變革和發展方式轉變也是僵屍企業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認為僵屍企業的形成,僵屍企業問題的凸顯,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密切相關。具體來說,僵屍企業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1.由於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壹些不符合行業發展、區域布局、產品需求的企業就成為兼並重組和清理退出對象。

2.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壹些企業無法適應而掉隊。在新常態下,GDP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經濟發展方式從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那些僅靠大量資金投入形成規模而沒有創新優勢的企業成為僵屍企業。

3.供給側結構改革正在推進,通過刺激政策從而擴大需求的投入減少。在有效需求不能滿足和新供給還未形成的檔期,原有產品不能適應現在的需求,鋼鐵、煤炭、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企業經營困難,轉型升級難,導致成為僵屍企業。

4.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企業和生產要素流動不暢。如國有企業存在的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現代企業制度不健全,包括職工身份轉換、辦社會職能、債權債務雜亂等;企業破產、工商註銷等退出機制不完善。

5.利益相關者的影響。管理者擔心責任追究,職工怕失去工作機會,銀行擔心貸款成為不良,客戶也擔心損失,利益相關者不願意或阻礙企業的退出,推動了僵屍企業的形成。

6.政府的過度保護。在原來的經濟增長模式下,地方政府為了拉動本地經濟,不斷鼓勵企業投資公用事業和競爭性領域,當這些同質化投資遭遇經濟下行,很快成為企業的負累,而政府出於地方稅收、就業和社會穩定的考慮,不願企業倒閉破產,不支持法院受理,持續利用財政補貼協調和銀行支持等手段,寄望於風險不在短期內暴露,不斷累積的負債導致成為僵屍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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