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僵屍企業界定標準是指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僵屍企業特征1.企業規模較大。"僵屍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於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只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2.行業產能過剩。"僵屍企業"大多是產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產,造成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員工失業率上升。3.產業領域低端。從產業來看,"僵屍企業"基本屬於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產業由於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致債務負擔沈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