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領取個人所得稅申報表2份並填寫。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請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取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2份(適用於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並填寫。
2.申請申報:
納稅人持上述辦理材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
此外: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提交有效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3.納稅:
(1)如果當期沒有申報納稅,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沒有違規行為,符合條件的,當場完成匯算清繳,並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上加蓋公章後,將復印件退還給納稅人。
(2)當期申報納稅的,由納稅人繳納稅款,稅務機關確認繳納稅款後開具完稅憑證。
納稅申報所需資料:
(壹)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納稅申報時限:
(a)報告所述期間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壹個月繳納稅款的,應在期滿後10日內申報;壹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納稅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所得稅申報,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次年4月15日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江西實行匯總納稅的二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31前,三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15前,四級成員企業應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二類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6月15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三類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5月15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3.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所得稅申報,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
4.繳納其他稅的納稅人: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2)延長報告期
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最後壹天,遇法定節假日或節假日,可以順延。
(三)拖延納稅申報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委托征收人辦理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合理方式進行調整。企業及其關聯方開發、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提供、接受勞務所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