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上市的企業明顯具備規模大(如代碼為“600050”的中國聯通上市募集的資金就高達50億元)、業務範圍廣、業務復雜等特點。針對證券市場出現的新狀況和上市企業監管中存在的緊要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上市企業的監管實行改進:
(壹)完善上市企業的監管法規體系
證券市場的進展和完善是壹個連續不斷的歷程,因此上市企業的監管法規體系也不可能壹步到位。任何法律和法規的出臺都必然有其現實基礎和歷史必然性。
1.完善上市企業主體資格認定的法規。目前《企業法》對上市企業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比較單壹,比如規範股份有限企業要申請股票上市,其註冊資本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壹規範導致了上市企業的規模缺乏層次性,從而也影響了資本的流動性,把壹大批確有進展前景但其註冊資本總額又達不到法定要求的企業拒之門外。這不僅不利於民間資本充分發揮作用,而且也不利於中小企業的進展壯大。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進壹步完善《企業法》對上市企業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來解決這壹問題。首先,適當增加上市企業註冊資金法定總額的梯度和層次。如上市企業的註冊資本總額可以設置1000萬元至3000萬元、3000萬元至5000萬元及50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其次,地方性資本市場的主體資格應該在《企業法》中給予確認,以增加資本市場的層次性。
2.完善上市企業經營歷程的監管法規。在上市企業經營歷程中,最緊要的就是經營決策權。從表面上看,經營決策權在股東大會,但實質上在董事會和經理層。因此,對上市企業經營歷程的監管,緊要就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相關決策實行監管。
《企業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確規範,由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行為實行監督。第壹百二十四條又規範,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但由於在《企業法》中對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知識水平沒有做出具體規範,所以很多上市企業的監事會並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監督權。如曾經出現的銀鴿投入(代碼為“600069”)斥資1.2億元於“銀廣夏”,僅這壹決策就給其帶來近壹個億的損失,而監事會並沒有能夠對董事會的這壹決策實行有效監督。為此,筆者建議,在《企業法》第壹百二十四條或其相關的實施細則及補充規範中,應當明確規範,監事會成員中至少要有壹名註冊會計師和壹名律師。因為他們可以彌補大多數股東和職工代表專業知識的不足,從而真正保證監事會有效地行使監督權。
經營監管的另壹緊要問題,就是對其相關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完善。如目前對上市企業的會計信息,僅要求其公開披露財務報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而這些信息多是歷史信息,筆者認為還應要求其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以便各利益相關者充分衡量企業的未來盈利能力,所以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規和細則還有待進壹步完善。
3.完善上市企業違規處罰的法規。由於上市企業存在著趨利行為,這就誘使壹部分上市企業不惜鋌而走險,違法違規。它們為什麽敢於這麽做?筆者認為,緊要原因是其違規成本太小。因此,加重違規處罰勢在必行。如《企業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範,若上市企業不按規範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或有重大違法行為的,證監會將暫停其股票交易。筆者以為這壹處罰規範太輕,也太單壹。因此,在《企業法》中應進壹步補充和完善處罰規範,如可增加對其處以罰金(金額可設置幾個檔次),以及制造虛假信息給投入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規範。
(二)加強對上市企業監管法規的學習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為了減少上市企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加強對上市企業監管法規的學習是十分必要的。
筆者認為,應由證監會或其授權的部門至少每半年組織壹次上市企業監管法規學習班,時間約兩周左右。學習班除實行有關財經法規和具體業務處理規範的學習外,同時還應增設政治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等課程。這樣做可使上市企業的經營管理團隊整體素質得到提高並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改革上市企業會計人員的經營管理體制
近些年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的爭論都比較激烈,筆者認為這不僅僅是由於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差、會計準則不完善等,更大程度上則是取決於會計人員的經營管理體制問題。
目前,絕大多數上市企業的會計人員都是由企業直接聘任,會計人員的續聘或解聘以及薪水的高低也都是由企業決定。這壹體制就必然帶來會計人員的工作獨立性差,難以擺脫企業經營管理當局的不利影響等問題。因此,要很好地解決這壹問題,就必須改革會計人員的經營管理體制。筆者認為,目前國有大中型企業試行的會計人員委派制,應該成為會計人員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如果能將其借鑒到上市企業會計人員的經營管理體制中去,相信上市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將會在壹定程度上得以解決。
(四)進壹步完善上市企業的監督體系
上市企業的監督,按照監督主體和上市企業的隸屬關系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類。其中,內部監督緊要是指內部審計監督;外部監督緊要是指國家部門監督和會計師事務所監督。國家部門監督的主體,緊要包含財政部門、證券監管部門、稅務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筆者認為,在上市企業的監督體系中,應把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改為社會監督,使其平行於國家部門監督。同時,社會監督不僅包含會計師事務所監督,還應包含社會公眾監督。
內部審計監督是上市企業監督的第壹道防線,在整個上市企業的監管體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目前,我國上市企業的內部審計監督還相當薄弱。要提高內部審計監督的質量,除改革會計人員經營管理體制外,企業經營管理當局還必須高度重視內部審計監督。如果這些問題能夠得以恰當解決,內部審計監督將壹定能夠得以加強,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財政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應從兩個方面加強監督:首先,必須嚴格按照《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嚴把上市企業的入市關,堅決杜絕不合法的企業上市,這樣就能從源頭上堵死那些合法外包裝下的非法企業的上市通道。其次,在企業上市後,財政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還必須按照《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和《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法規的要求,對上市企業的各具體行為實行有效監督;稅務部門緊要是依據稅法,對上市企業依法納稅申報和稅款交納等環節實行監督,在監督的歷程中,尤其要註意其會計利潤的調整和所得稅計算方式的選用是否合法;銀行等金融機構緊要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監督上市企業的銀行存款賬戶及各種專用款項的合法使用,尤其要監督其大額支票開支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切實保證上市企業的資金安全以及資金使用的合法性。
會計師事務所監督,緊要是由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上市企業編制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和壹貫性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其審查的重點是上市企業是否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告,以及是否按《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的要求恰當披露其相關信息等。
社會公眾監督,緊要是指除上述所提及的部門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上市企業的監督。《會計法》第三十條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範的行為,有權檢舉。”此規範明確表示,社會公眾對包含上市企業在內的壹切會計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擁有檢舉權。檢舉權是監督權的壹種行使形式。筆者認為,證監會可以在幾個指定的大型網站設立主頁,讓社會公眾在主頁上對他們所了解到的上市企業的違規行為發表評論。同時,在證監會中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搜集這些信息,對那些社會公眾反映強烈且違規可能性比較大的上市企業加大審查監督力度。
(五)加大對上市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企業法》第十章明確界定了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規範,這些處罰規範對包含上市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都適用。但是,即使處罰規範再完善,如果執法者不能嚴格執行,或者處罰的力度不夠,其也很難起到應有的作用。為此,執法者必須對上市企業的違規行為,尤其是對嚴重損害廣大中小投入者利益的違規行為,要從重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