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全市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優勢,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傳統產業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制造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億元(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於5000萬元);建築業企業結算收入不低於8億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
2.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技術創新投入、運行和激勵機制健全,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創新戰略實施計劃和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企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關鍵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和產學研活動的能力,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制造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700萬元(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於480萬元),建築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480萬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600萬元。
4.企業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制造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規模分三檔執行):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及以上的企業為1.5%、10~10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為2.0%、10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建築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結算收入的比重≥0.35%;高技術服務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2.5%。
5.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制造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35人(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於22人);建築業企業壹級註冊執業資格人員數不少於35名;高技術服務企業服務開發人員數不少於35人。
同時,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4.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