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參考範圍:冷熱飲品制售;預包裝食品零售;散裝食品零售;熟食零售;非酒精飲料及茶葉零售;酒類零售;幹果、堅果零售;大型活動組織策劃服務(大型活動指晚會、運動會、慶典、藝術和模特大賽、藝術節、電影節及公益演出、展覽等,需專項審批的活動應在取得審批後方可經營);
2、酒吧,小型餐館:中餐制售(含涼拌菜、冷葷食品),歌舞娛樂場所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酒吧服務;餐飲管理;組織策劃文化交流活動;茶座服務;銷售:食品、酒水、飲料、計生用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餐飲服務(僅限冷熱飲)。(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餐飲服務(僅限冷熱飲)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準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