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改革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人才開發、人事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才人事、勞動保障的統計工作。
(二)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博士後和來金工作專家、留學人員的綜合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開發、合理配置。
(三)負責促進創業、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創業、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組織擬訂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鑒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劃管理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置管理等工作。
(八)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臺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按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務員績效考核。
(十壹)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職能處室:
(壹)負責局機關文秘、宣傳、信息、機要、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全局性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局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組織人事工作;牽頭辦理議案提案;綜合協調局內部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仲裁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負責開展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實施情況;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咨詢與普法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指導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擬訂勞動關系協調、職工權益保障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建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負責來信來訪處理和社會輿情分析工作;協調開展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審核職能;負責牽頭擬制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議;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網上公開和網上咨詢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和相關服務工作。
(三)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援助幫扶就業、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和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辦理企業人員跨地區調動手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就業專項資金;擬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知青檔案管理和查詢工作等。
(四)人才開發和市場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全市博士後、來金工作專家和留學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臺專家的管理工作;承辦省外國專家局委托辦理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項目受理工作;承辦省局授權進行“外國專家證”發放工作;承辦省局在金設立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項目申請受理延伸窗口的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發布工作;承辦市局有關國際和港澳臺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處。負責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負責編制上報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負責市本級科級非領導職務資格及職數的審核工作;按權限審核與報批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辦理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市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項;負責機關中全國、省部級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崗位責任制考核等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負責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實施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我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公***實訓基地,承擔技工院校招生辦公室的工作,組織技工院校教師職稱的評審工作;指導、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評審等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等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培訓、獎懲、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招聘方案審核和人員招錄、調配工作;參與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統計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掛退休人員管理處牌子)。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牽頭推行全市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牽頭擬訂全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入庫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受獎懲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確定;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更改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工資統計信息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負責檢查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兩項待遇”落實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護理費審批和統籌活動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關活動;指導縣(市、區)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壹)社會保險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制定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企業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企業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參加市區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及工作年限的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核準及退休審核;擬訂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辦法,負責市區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備案工作;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資格認定和考核;擬訂市區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和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內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市區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十二)基金監督和信息管理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絡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承擔局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