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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聯互通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1,外債規模管理改革試點。2.銀行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擔保。3.股權投資基金以人民幣對外投資。4.境內銀行與境外同業的跨境債權轉讓。5.創建保險市場改革創新示範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第壹百六十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市場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制定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進行審批、核準、登記和備案;

(二)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和結算。

(三)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

(四)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況;

(六)依法指導和監督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活動;

(七)依法監測、防範和處置證券市場風險。

(八)依法開展投資者教育;

(九)依法查處證券違法行為;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法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運行,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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