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維護的中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八年來,已采集了18萬多家企業、8億多個人的相關信息。為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和監管依據,充分發揮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重要作用,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對此作出了特別規定。條例規定,國家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非營利性專業機構建設、運營和維護;本專業機構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應當符合《條例》中信用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有義務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提供時需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時應提前通知信息主體。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金融機構和其他經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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