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六條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壹)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
(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損壞或者丟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量以內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第五十七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具體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批準並繳納關稅,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條超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範圍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十九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殊進口的保稅貨物,在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暫免征收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