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境外註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手續;(二)建立健全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確保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和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要求;(三)進口國(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四)認真履行主體責任、誠信自律、規範運作的企業,信用狀況未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五)壹年內未因企業自身安全衛生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機關通報。
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註冊申請管理辦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註冊是指根據多雙邊協議或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要求,境外國家(地區)對我國出口到該國(地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並要求海關總署統壹推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先獲得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的註冊批準,其產品方可出口。